新快报讯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提出,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
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
《通知》表示,将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按《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管理。
学费方面,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公办普通高中的学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并拟定方案,经听证等规定程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办普通高中的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根据不同办学性质和办学形式,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普通高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由被授权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开展。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合理确定。
住宿费方面,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其他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办普通高中的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方面,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收费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未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项目,可由学校据实收取。
《通知》还明确了省属中学的收费政策。省属中学的学费、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由省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参照所在地市要求执行。中央驻粤、部属、省属单位在广州地区的附属公办中学收费参照省属中学收费政策管理,在其他地区的附属公办中学收费参照属地管理政策执行。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通知》还对如何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作出了说明。首先是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坚持体现教育公益属性,依法依规严格核定收费标准。
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学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插班生或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不得实行分段收费政策。严禁以赞助费、捐款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在相同住宿条件下,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一致,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调高住宿费标准。只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收费标准应明显低于全寄宿收费标准。
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含相关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任务之外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适当予以减免收费。
教育收费要公示
《通知》指出,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按规定在招生报名前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载明。鼓励学校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等情况每学期或每月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家长群等方式向家长和学生公布。
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强化中小学收费行为监督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学校信用记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对因乱收费、频繁调价等不良行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学校,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停止招生,或者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采写:新快报记者许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