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近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2024年典型的交易纠纷案例,其中,一市民误信“假中介”,“诚意金”被代收无法追回。游女士因轻信自称A中介公司经纪人的黄某,支付2万元诚意金后陷入“房财两空” 困境。
游女士在某房产租售平台看中房源,添加维护人黄某微信。黄某自称A中介资深经纪人,从业10年。游女士看房时,黄某称原房源已售,推荐其他房源。游女士看中一套但觉房价高,希望降价10万元且各付各税。黄某称谈判难,建议游女士付2万元诚意金,承诺若业主同意出售则转为定金,否则退还。游女士转账后,多次询问业主意向无果,决定取消交易并要求退款。黄某却称业主同意出售且已转款,取消交易业主将没收款项。游女士要求约见业主、查看转账凭证,黄某推脱后将其拉黑。
游女士前往A中介公司反映,公司核查黄某半年前已离职,建议其报警。游女士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查询,也未查到黄某最新从业信息。
从法律角度,诚意金并非严谨法律概念,议价成功前买卖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诚意金应返还,支付时需有书面约定,中介不得擅自转定金。此次事件中,游女士未核实黄某身份就委托服务并转款,导致资金难追回。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通过房屋租售平台或自媒体等渠道了解房产信息时,务必核实人员从业信息,警惕 “黑中介” 冒充知名中介诈骗。切勿将购房定金、诚意金等转给经纪人个人,要按合同约定打入指定账户并索取正式收据。消费者可通过广州市住建局网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网站、协会微信订阅号或扫描从业人员信息卡二维码核实机构和人员信息。若无法查询,应慎重选择中介服务并及时举报。
协会进一步提醒付款前后注意事项,应选择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已实名登记的经纪人为你提供中介服务;收付房款的主体应是交易当事人,第三人转款(或收款),应书面约定指定人员及收款人银行账号;不要向经纪人个人转款或非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款项;付款后,应要求收款方出具签名的收款收据,如收款方为公司应出具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正式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