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签订“投资协议”就能把员工变“合伙人”,工资拖欠不用赔?岗位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就能甩掉违法解雇的责任?工伤后签个“私了协议”,企业就能不掏法定赔偿?本期案例聚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劳动关系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用人单位不得以协议形式免除工伤赔偿、工资支付等法定义务,劳动者需警惕“变相转嫁责任”陷阱,遇权益受损时应果断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私了协议
●妄图私了逃避工伤赔偿
●法院依法判赔分文不少
张大哥(化名)是甲公司的一名保洁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甲公司便为张大哥购买了社保。2023年3月24日,张大哥驾驶扫地车清扫树叶时,不慎侧翻,被倾倒的扫地车压伤。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康复,张大哥于5月中旬返回公司上班。
2023年6月26日,张大哥与甲公司就此次工伤事宜签订《协议书》,载明甲公司配合张大哥申报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由工伤保险基金径付,甲公司无须再支付额外费用。
2023年6月28日,人社局认定张大哥受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并确定了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10万元。2023年9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张大哥认为此前签订的《协议书》免除了甲公司的赔偿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甲公司辩称张大哥在签订协议时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反悔,也向专业人士咨询,双方理应按协议履行。后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大哥的请求。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且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而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以上待遇责任主体不同,劳动者可同时享有。
本案中,在工伤认定结果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达成“私了”协议,此时张大哥难以对自身伤势及对工伤赔偿的法定项目、标准作出准确判断。协议约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主体应为甲公司,而非工伤保险基金,该部分内容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违背,在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工伤保险条例》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以协议为依据免除其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认可,劳动者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
增城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向张大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698.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931.2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工伤赔偿涉及劳动者的重要人身权益,协商和解虽有利于及时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但也需依法有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签订协议时应就重要条款向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意协议签订的时机,避免协议金额显著低于法定金额,还要对相关法律规定提前熟悉,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林凯琳 许艺玲 云法宣 何达威 胡沂玉 曾缨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