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签订“投资协议”就能把员工变“合伙人”,工资拖欠不用赔?岗位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就能甩掉违法解雇的责任?工伤后签个“私了协议”,企业就能不掏法定赔偿?本期案例聚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劳动关系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用人单位不得以协议形式免除工伤赔偿、工资支付等法定义务,劳动者需警惕“变相转嫁责任”陷阱,遇权益受损时应果断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拖欠工资
●名为投资实则用工还拖欠工资
●劳动关系存续须支付经济补偿
徐女士自公司成立起便就职于致某公司,从事装饰画制作及设计。工作期间,徐女士与公司共签订4份劳动合同,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津贴、全勤补贴、餐补、加班费等。2020年7月20日,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约,而是于同年7月27日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徐女士出资1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不占股份)投入公司,每月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及分红,享受社保但无加班费。
2023年9月1日起,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徐女士生活困难,无奈于2024年3月15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天就被移出了工作群。
徐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32500元及经济补偿金45000元。
致某公司不服,遂向荔湾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自2020年7月20日合同到期后仅为投资关系,否认劳动关系及支付义务。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徐女士签订投资协议后,仍受公司管理,工作内容由公司进行安排,工作内容为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徐女士每月从公司获得固定报酬,其与公司的关系未发生实质变化,双方之间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荔湾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徐女士与致某公司在2015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致某公司向徐女士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325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0元。
一审宣判后,致某公司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与劳动者签订“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合同,以规避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明确厘清劳动关系与投资关系的法律特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十分必要。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谨防用人单位设置“合伙人”陷阱,用以隐藏劳动者身份进而规避相应法律责任。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也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林凯琳 许艺玲 云法宣 何达威 胡沂玉 曾缨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