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为规范强降雨、台风等自然灾害时期市场价格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通告。
一、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等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等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二、严禁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商品。
三、严禁不合理涨价。不得在成本未显著增加时大幅提价,或提价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幅;禁止通过搭售商品变相涨价。
四、严禁价格串通。不得通过协议、协同行为操纵市场价格。
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严禁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
七、严禁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公众可通过12345、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线索,对经查实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来源:南方+(记者 宾红霞 通讯员 粤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