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此前,“药膳冰激凌”“药膳面包”等产品爆红网络,话题“中药冰激凌”甚至冲上热搜,药膳类产品火爆出圈。将中药材与传统食物相结合,擦出新的火花,消费者在既满足口腹之欲的同时又养生保健,商家也能有所斩获,可谓是一举多得。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内一家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菜单以及招牌内存在大量医疗术语对其销售汤品的“药用功效”进行宣传,诸如“补肾壮腰、强壮腰膝、强壮筋骨”,“ 适用于肾气不足人士”,“益肾补肺、止血化痰、调节免疫力”,部分产品甚至直接采用“护肝”“健脾”等作为商品名称。该餐饮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该店处于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状态,尚未正式营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更换菜单及店内宣传板,目前该餐饮店已全部整改完毕。
“药食同源”作为一个重要的中医理念,有着悠久的历史以及深厚的群众基础。在广东,大家更是酷爱将各式中药材作为煲汤料使用。但“药食同源”也不是任何中药材都可冠以的 “头衔”,部分中药物质药理机制仍不明确,有些品种甚至具有微量毒性,使用时需格外谨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下称目录)已对“药食同源”物质做出了详细规定,《目录》中包含了诸如西洋参、铁皮石斛在内的100余种知名药材,且国家卫健委仍在对《目录》进行更新。
但是当药食同源的物质作为食品时,无论其是否仍具有中药效用,既为食品,都不应以药效作为噱头进行宣传,仅能当做普通食品对外销售。而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卖点效果,提高销量,不仅不对药用功效进行回避,反而在宣传中放大其药用价值,误导消费者。
除常见的广告、宣传等问题外,更有不法商家在其生产经营的所谓“药食同源”食品中私自加入《目录》之外的中药材,其行为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最低十万元的罚款。
药食同源食品爆火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快速变化的市场和消费者日益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监管部门在加大检查及查处力度的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多长个心眼”,切勿盲目追求药膳,身体出现不适时还需及时就医,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举报。
采写: 新快报记者李应华 通讯员谢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