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一份土地租赁,让村民冯某、杨某深陷诈骗漩涡,去年他们被一审法院分别以诈骗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但他们不认为自己是犯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天5月法院重审后,依然判决冯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杨某和冯某决定继续对判决提起上诉。
事情是这样的:由于工程项目需要,广东冠某路桥公司需要利用周边山地堆放弃土,村民冯某、杨某等人得知消息后,便商谈将弃土场出租给广东冠某路桥公司,三年租期费用合计203.456万元(租金198万元、增值税5.456万元)。
可相应的地块此前已经承租给佛冈加某投资有限公司。正是这一情况,公诉机关认为冯某、杨某冒充土地使用权人与广东冠某路桥公司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一审法院纠正该罪名为诈骗罪。
去年6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开庭审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称当事人不存在诈骗行为,本案更没有任何被害人报案。去年8月21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佛冈县人民法院的原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
今年1月,佛冈县人民法院对该案重审开庭,庭审时间持续了1天。在重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继续原来的有罪指控和公诉意见,冯某和杨某则坚称无罪,两人的辩护律师继续为二人作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冯某、杨某等人的出租山地行为,是一个包含了多个土地租赁法律关系的市场交易行为,该交易最终使得包括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的佛冈加某投资公司,以及土地使用方的广东冠某路桥公司等在内的各方主体实现了共赢结果,本案不存在任何一方的经济损失,更不存在诈骗案的“被害人”,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人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或报案。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在案件已被清远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判决,且公诉机关也未补充有利指控的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判决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
今年5月21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该判决仍然认为冯某、杨某出租山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维持对冯某判处12年3个月,对杨某判处10年1个月的原判刑期。据记者了解,杨某和冯某已对该重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