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一份来自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听证通知,让张逸(化名)看到一点希望。六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法院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其与公司共同承担了3500多万元的赔偿金额,这让其一度陷入困境。
记者留意到,这一场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此前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在张逸申请检察机关介入监督之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再审检察建议书》成为关键转折。《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二审判决对事实未予查明,认定出租方不承担管理责任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场火灾后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何能引起检察机关的关注?法院的再审听证,会重点关注哪些争议焦点?
厂房火灾引发巨额赔偿诉讼
一审认定三方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东莞市冠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改名为马鞍山冠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冠濠公司)为东莞虎门镇一工业区某厂房的出租方,张逸、东莞市和合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和合公司)、东莞市万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万聚公司)为A栋厂房不同楼层的承租方。
2019年2月11日,该工业区涉案A栋厂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烧毁机器设备、生产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之后,东莞市消防支队虎门大队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A栋厂房北面外墙二楼和三楼的第三个窗户之间通风管道处,不排除通风管道处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
冠濠公司认为,张逸、和合公司、万聚公司系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拉设电线并且使用不当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随后冠濠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逸、和合公司、万聚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800万元,以及修复期间场地占有使用费损失。
张逸、和合公司认为,火灾事故系二楼厂房的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的,二楼由万聚公司承租;且由于处于春节放假期间,其承租的一、三、四、五楼的车间在火灾事故当天没有开工。
万聚公司同样表示,涉案事故时其处于放假期间,生产车间的电路电源处于关闭状态,不应为本次事故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告对于涉案厂房火灾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原告各项赔偿是否合法有据。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且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在涉案事故中没有责任,认定三被告对火灾事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以及修复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损失,合计3500万余元。
二审驳回被告上诉请求
省高院再审未采纳新证据
一审判决之后,三被告均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张逸、和合公司一方看来,“危险行为”指的是具有高度可能性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在起火部位附近拉接使用电线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危险行为,而一审判决把铺设通风管道也认定为危险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逸表示,冠濠公司主张他、和合公司实施危险行为,应当首先举证。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逸、和合公司实施了危险行为,且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将证明自身没有实施危险行为的责任分配给三被告,于法无据且缺乏合理性。
万聚公司在上诉时还提到,冠濠公司作为房东,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其应承担园区安全保障义务,故冠濠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东莞中院二审时认为,由于三被告均确认冠濠公司出租案涉厂房给三被告之前,未安装电线,且案涉A栋厂房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故冠濠公司无需承担管理责任。2021年10月26日,东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判决,三被告依旧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其申请理由认为,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等要件,错误分配侵权责任,以张逸、和合公司在涉案厂房背面外墙铺设通风管道存在火灾隐患为由,进而认定其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在申请再审时,张逸、和合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虎门镇2019年“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坚持自己并没有在厂房背面铺设电线,案涉火灾系因为万聚公司铺设电气线路故障导致。
记者留意到,《虎门镇2019年“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冠濠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证据资料。
而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不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其再审理由,认为张逸、和合公司、万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遂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直指“事实认定不清”
再审听证聚焦“房东管理责任”
记者从张逸那获悉,在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他依旧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
据《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虎门镇2019年“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一)载明:东莞市冠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虎门镇和合工业园A栋厂房的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证据资料”。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检察建议书》提到,认为对出租人冠濠公司是否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管理责任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冠濠公司以大型厂房出租用作生产经营并盈利,对房屋生产安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冠濠公司将案涉建筑物与张逸、万聚公司签订长达10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亦约定冠濠公司可以在不损害承租方合理的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进入承租方厂房进行必要的指导、指正及工作协调安排,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况下随时检查该厂房的防火安全。
其次,案涉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冠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管理和督促整改的义务。且冠濠公司将未取得报建手续的房屋用于盈利,未对承租方的生产安全进行督促管理,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审检察建议书》提到,此前二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以查明,认定冠濠公司不应承担管理责任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因判决已生效,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由于万聚公司没有进行赔偿,未履行法院判决,张逸、和合公司共同向冠濠公司承担了3500万余元的赔偿款。
“着火点在二楼和三楼的第三个窗户附近通风管道附近,我却被认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赔偿了3500多万元,难以让人接受。”张逸表示,由于账户的款项被冻结、划扣,公司的业务已停滞,自己也陷入困境。
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之后不久,张逸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听证通知书,再审听证于2025年6月19日进行。记者了解到,再审听证持续近一个半小时,冠濠公司作为出租方是否应当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为再审听证的重要内容之一。
再审听证之后,暂时未看到有新进展,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会如何发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