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家庭唯一住房,商贷放款满5年可转纯公积金贷款
7月2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凡在广州市开户并缴存公积金60个月及以上、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下房产为家庭在本市唯一自住住房、原商业贷款已放款满5年,且申请前24个月无原贷款逾期记录的购房者,满足相关贷款条件,可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转为纯公积金贷款须获原商贷银行同意
意见稿同时明确,申请条件之一,是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同时,该商业贷款银行为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是贷款房屋的产权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不存在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产权人。
意见稿更明确,本实施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缴存人申请将其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广州资深按揭贷款专家郑大源告诉新快报记者:“按意见稿所述,如借款人还欠银行100万元商业贷款,但借款人可申请的公积金额度只有80万元,就无法满足条件进行‘商转公’。”
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申请时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未来3个月应还本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60%。购房总价款以房屋原购买价格与房屋重新核查(重新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借款人实际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先补足资金。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意见稿同时提出,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申请时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住房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转公贷款发放后,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于次年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根据草案,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75%时启动商转公贷款;当个贷率达到85%及以上时可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额度管控、预约申请等措施;当个贷率达到90%及以上时暂停。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资金和贷款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对于上述个贷率的发布方式和频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向新快报记者表示:“待政策发布时,会有相应解读。”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此次意见稿新意比较足,一方面可以降低购房人的月供负担;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减少借款人提前还款,特别是政策规定商转公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商贷已经放款5年,意味着借款人五年内不得提前还款,才能享受该政策。不过,借款人实际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先补足资金。这对很多借款人来说,存在很大压力,需要一定资金才能享受到这一政策。
意见稿称,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征求意见时间至7月11日。
采写:新快报记者 何璐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