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仍有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耍小聪明”来逃避执行,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遂溪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了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陈某德与黄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溪法院判决黄某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德返还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黄某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黄某宝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遂溪法院向黄某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黄某宝仅在2023年3月7日向法院申报一处房产以及一辆越野车,未申报任何收入、银行存款等。后黄某宝因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且存在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被司法罚款,但其仍拒不执行。案发后,黄某宝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黄某宝家属向陈某德偿还人民币50万元,并取得陈某德谅解。
裁判结果:
遂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宝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存在拒绝申报财产行为,且经司法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宝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宝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偿还债权人的部分欠款并取得债权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黄某宝系初犯、偶犯,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险,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拒执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权益,更侵蚀社会诚信体系,影响司法公信力。通过拒不申报财产来逃避执行的行为并非“小聪明”,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大风险”。法院通过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向全社会表明任何企图通过“耍聪明”“钻空子”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传递出了法院以司法裁判严厉打击恶意拒执行为的鲜明态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采写:新快报记者 许力夫 通讯员 莫奕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