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发现自己突然成了“老板”,还莫名登上工商黑名单?出借银行卡,就能“躺赚”几千元佣金?熟人许诺“保研包过”,转账41万元后才发现是一场骗局。
本期案例聚焦个人信息泄露、网络犯罪、升学诈骗等内容。法官提醒,这些看似“好事”,背后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广大群众应保持警惕,切勿因一时之利成为犯罪“工具人”或深陷骗局。
无妄之灾
●身份证丢失被冒用开公司
●莫名背上“黑锅”影响征信
2016年11月,廖某不小心把身份证弄丢了,后补办了新的身份证。然而,2022年底,廖某作为一家公司小股东,在参与办理开票业务时,被税务机关告知其名下有另一家公司因税务异常上了“黑名单”,导致业务受限。这时她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注册了一家公司。
2023年初,廖某前往政务服务大厅查询得知:2017年8月,黄某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用她丢失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某建材公司,并擅自把她列为该公司的监事和股东,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为石某。为了证明是被冒名的,廖某专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文件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一致”。
经查,该建材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且无法通过登记地址联系,于2019年至2021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1年7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些情况导致廖某也被纳入工商系统“黑名单”,严重影响了她的个人征信。
为维护自身权益,廖某遂将黄某与石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结合廖某提交的鉴定意见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石某未经廖某同意,擅自使用其身份信息,该行为已构成对廖某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石某的冒名行为直接导致廖某支出鉴定费3000元,该损失应由石某赔偿。关于黄某的责任,法院认为其作为登记代办人员,在石某已提供廖某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对廖某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石某赔偿廖某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公民应妥善保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并保留相关凭证。如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究冒名者法律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江丽仪 王洁 胡梦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