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减免殡葬服务费用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市户籍人员最高减免1570元,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最高减免1220元。
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2.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3.遗体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240元;
4.遗体告别厅租用,每具费用不超过350元;
5.遗体火化,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6.骨灰容器(盒、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7.骨灰寄存(从火化之日起不超过5年),按每年70元标准,每具寄存费用不超过350元。
以上项目,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1570元。
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参照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第1至6项所有项目,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1220元。
所列殡葬服务项目只能减免一次,最高减免金额参照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核定。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殡葬服务单位按实际发生金额向民政部门申报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委办人自行承担。
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25年12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信件邮递。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388号燕东大厦东座广州市殡葬管理处,邮政编码:510507。
二、电子邮件。电子邮箱:binzglc@gz.gov.cn
三、传真。传真号码:020-87053700
请在提交意见建议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征求意见稿全文: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我市殡葬服务均等化,切实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含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广州市户籍人员。
(二)在广州市辖区内死亡,并在辖区内殡葬服务单位实行遗体火化或土葬(符合少数民族政策)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一)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2.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3.遗体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240元;
4.遗体告别厅租用,每具费用不超过350元;
5.遗体火化,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6.骨灰容器(盒、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7.骨灰寄存(从火化之日起不超过5年),按每年70元标准,每具寄存费用不超过350元。
以上项目,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1570元。
(二)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参照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第1至6项所有项目,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1220元。
(三)实行遗体土葬(符合少数民族政策)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减免项目由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少数民族人员办丧需求确定,广州市户籍人员每具减免金额为1570元,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每具减免金额为1220元。
三、办理程序
(一)在本市火化的,丧事委办人可直接在经办殡葬服务单位办理减免手续,填写《广州市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对逝者及丧事委办人身份信息、逝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查验,经查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按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直接减免。
(二)广州市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在遗体火化后6个月内(以火化证时间为准),丧事委办人可以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殡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填写《殡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出示逝者火化证、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发票和清单,经查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项目及标准予以报销。在火化当地已享受减免的项目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三)实行遗体土葬(符合少数民族政策)的,丧事委办人可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减免手续,填写《广州市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负责对逝者及丧事委办人身份信息、逝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查验,减免费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减免限额。
办理程序所涉及材料,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调取的,丧事委办人无须提供。
四、结算方式
(一)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费用结算流程
1.殡葬服务减免费用所需经费由逝者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由区民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2.广州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办理丧事的,由经办的殡葬服务单位直接减免其殡葬服务费用。殡葬服务单位统计汇总本单位减免的数量和金额(骨灰寄存费用按年统计申请结算),在每年的5月10日、11月10日前填写《广州市殡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及《广州市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送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于次月底前,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款项划拨至殡葬服务单位。
3.广州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委办人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殡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街(镇)送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
(二)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费用结算流程
1.殡葬服务减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2.殡葬服务单位统计汇总本单位减免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数量和金额(骨灰寄存费用按年统计申请结算),在每年的5月10日、11月10日前填写《广州市殡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及《广州市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并向广州市殡葬管理处提出申请,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或印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加强惠民政策宣传,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做好政策公示,强化员工培训,办理业务时主动宣传惠民政策,进一步提高惠民政策知晓率。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资金结算程序,对殡葬服务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发现殡葬服务单位重复申请结算费用的,应按有关规定退回相关费用。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殡葬服务政策,严格核实把关,不得违背丧属意愿增加服务内容,不得虚报服务项目。工作人员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责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丧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报销殡葬服务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档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做好殡葬服务减免的档案收集、整理及保存工作,档案保存应不低于5年,以备查验。
六、其他事项
(一)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系依申请办理事项,所列殡葬服务项目只能减免一次,最高减免金额参照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核定。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殡葬服务单位按实际发生金额向民政部门申报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委办人自行承担。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所称允许实行遗体土葬的少数民族是指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
(三)本通知所述的死亡时间及地点以逝者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上注明的为准。各证据对死亡时间的证明优先次序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的殡葬服务单位是依法批准设立的殡仪馆、公墓、骨灰楼以及回民殡葬服务机构。
(五)符合困难群众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条件的,按困难群众减免政策执行。在本市辖区内因自然灾害突发应急事件死亡并在本市办丧人员,参照困难群众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标准减免殡葬服务费用,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3540元。逝者户籍为本市的,所需经费由逝者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非本市户籍的,由市财政承担。在本市辖区内因突发应急事件造成死亡人员身份信息,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供。
(六)遗体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土葬、抢运遗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减免殡葬服务费用。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清单》
广州市《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