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罗某淇使用其私人微信号发布广东某数字公司行政人员与其微信对话的截图,配文:“公司疫情发不出工资找事”,并使用侮辱字眼。朋友圈配图显示该公司行政人员向罗某淇发出“每一部手机每天扣罚1000元!自2022年11月17日起算”。
该公司另一位员工在该朋友圈下评论:“我谨代表公司向你严正声明:1.你的朋友圈扭曲基本事实……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
2022年11月22日,罗某淇使用其私人微信号发布广东某数字公司出具的《警示告知函》的截图,并配文:“公司规定大于法?”罗某淇在该朋友圈下评论“认住这个公司避坑啊”“他们这种眼睛分不出猫狗,本人也很想笑”等内容。
2022年11月22日,广东某数字公司使用公司微信账号发布朋友圈消息:“11月18日我司员工罗某淇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表对公司的不实言论及侮辱性语言,她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职业操守和员工行为准则……”
2022年11月18日至11月24日期间,广东某数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贤多次发信息使用贬损人格词汇辱骂罗某淇,并通过其微信回复微信好友对广东某数字技术公司发布的案涉朋友圈和关于罗某淇的询问,对“某副总裁”称罗某淇“素质很低、没职业操守”“社会上混的,公司对她又不薄”等,对“某董事长”的相关询问回复称“这女的职业素养很差”“无底线”等。
罗某淇发布争议言论时,与广东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庭审中,罗某淇称其发布的案涉朋友圈已经作了隐藏处理,广东某数字公司确认截至一审庭审时已经无法查看案涉朋友圈的内容。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罗某淇发布案涉朋友圈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广东某数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某淇侵害了广东某数字公司的名誉权,改判罗某淇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罗某淇的部分言论虽有不实之处,但在罗某淇与广东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罗某淇的过错程度显著轻微、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及未对广东某数字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认定罗某淇的案涉言论不构成对广东某数字公司的名誉权侵权。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