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一天晚上,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到一个停车场入口时,差点就和高某某驾驶着的小轿车撞上,两个人当时就吵了起来。
但纠纷并未就此平息,吵完架后的张某心里还是憋着一股火。于是,心怀怨愤的张某在第二天凌晨1点多,他专门跑到停车场,找到高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轿车,趁四下无人,就用钥匙把车子四周的车漆大面积刮花了。后来经过鉴定,车辆损失价值高达9000元。
车主高某某在发现自己的爱车被划伤之后马上报了警。过了两个星期,张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即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本案中,张某因日常纠纷心生不满,为图泄愤,故意将他人车辆刮花并造成损失高达9000元,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是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这一悔罪表现,并基于其认罪认罚态度及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作出了缓刑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这并不能抹去张某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事实,任何以非法手段发泄个人情绪、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制裁。
海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在日常行车、停车过程中,车辆发生剐蹭在所难免。发生纠纷应理性沟通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一时放任情绪导致行为失控,将小事升级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逞一时之快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钟州琼 李小苑 胡梦婷 唐佩莹 何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