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余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的罚款。
经查明,余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余韩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情况
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博士眼镜”。
二、余韩操纵“博士眼镜”情况
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125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110,606,468股,金额2,109,994,422.84元,累计竞价卖出101,705,668股,金额2,153,634,223.91元,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5个交易日。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末持有8,714,130股,日均持有13,913,349股,占流通股的13.64%,1026个交易日持仓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150个交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超过20%。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博士眼镜”,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达到25.32%。
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0,892,270.94元。
证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博士眼镜”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
第三,余韩的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操纵期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13.72元每股上涨至37.81元每股,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的罚款;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来源:证监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