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临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生产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案例一
寄递贵重物品损毁,未保价≠零赔偿
2024年6月,消费者覃某委托某速运公司寄送一台无人机,约定代收货款41900元并支付手续费1257元。运输途中,承运车辆起火导致快件烧毁,覃某要求速运公司赔偿损失40643元,而速运公司以起火系无人机线路问题,且未保价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覃某为维护自身消费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速运公司一次性向消费者覃某支付赔偿款20000元,该案纠纷就此了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3·15”消费维权的司法温度。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寮步法庭黄玉萍法官温馨提示,明确速运公司的安全运输义务和保价提示义务,以及消费者未保价快件的维权路径,打破“未保价就不赔偿”的消费误区。经营者需规范经营,守住诚信服务底线。该案提醒快递企业,需规范快递消费市场秩序,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显著提示保价规则(如保价范围、赔偿标准等),规范服务流程,不得规避自身赔偿责任。否则不仅面临消费者的维权诉求,还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寄送贵重物品时,应主动选择保价服务,并留存好快递单、支付凭证等证据;遇到快件损毁、丢失等问题时,切勿盲目协商,可通过12315投诉、司法途径等依法维权,守护自身消费权益。
案例二
堂食吃出虫子,商家被判退一赔十
2024年7月28日,消费者翁某通过美团平台购买了东莞某餐饮店价值168元的餐饮套餐并到店消费。用餐过程中,翁某意外发现锅内有一只虫子,当即呼叫服务员处理。然而,服务员仅捞出异物,门店始终未给出合理解决方案。沟通无果后,翁某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固定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随后停止食用该餐品。因赔偿协商未果,翁某诉至东莞第一法院,要求退还餐费16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680元。餐饮商家辩称,供应的餐品不存在卫生问题,食物中的虫子系翁某自行放入,意图“碰瓷”敲诈勒索商家,但未能提交监控视频等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翁某提交的现场用餐照片,餐品中确有虫子;同时,12315相关部门投诉回复信息显示,该餐饮商家存在“三防”设备措施不完善的情况,该事实与翁某在案涉餐品中吃出虫子的情况相吻合。对于商家所称“虫子系翁某自行投放、意图碰瓷”的抗辩,因其未能提交监控视频等有效证据推翻翁某的主张,且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商家向翁某退还餐费16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680元。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法官王彩华温馨提示,餐饮经营者系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履行全流程严格保障义务,守好卫生底线,诚信守法经营,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本案裁判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规定并非普通民事赔偿,而是法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目的不仅是弥补消费者实际损失,更在于通过加重违法成本,震慑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只要食品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无论消费者是否遭受实际人身损害,均有权主张退一赔十(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该项诉求,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案例三
无资质开展侵入性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2024年3月,廖某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推销下,购买了脱毛的美容服务并支付了服务费6000元。服务中脱毛仪器产生闪光、热光波,术后皮肤多次红肿瘙痒,且效果未达预期。后续该公司在未通知廖某的情况下关闭了其门店,廖某无法正常预约服务,提出退款后遭拒。廖某经查了解到该公司仅具备生活美容服务资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也无医疗美容相关执业资质,廖某认为公司隐瞒无资质事实构成消费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公司则辩称其服务属生活美容范畴,仅同意退还未消费部分费用,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使用的脱毛仪器与医院同类仪器一致,通过光热作用侵入皮肤、破坏毛囊达到脱毛效果,该服务属于医疗美容范畴,而被告未取得医疗美容相应资质,工作人员也无相关执业证书,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故意隐瞒无医疗美容资质的关键事实,导致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接受服务,已构成消费欺诈。结合原告实际消费情况,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无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全额退还对应服务费6000元,并按服务费用支付三倍赔偿金18000元。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林永雄温馨提示,医疗美容是采用创伤性、侵入性医学技术方法的容貌修复塑型服务,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也需具备相应医师资质;生活美容仅为人体表面无创伤、非侵入性的清洁、保养服务。本案中,光电脱毛通过光热侵入皮肤破坏毛囊,属于医疗美容,除了案涉项目外,常见的纹眉、激光祛斑、去妊娠纹、光子嫩肤、水光针等项目,均因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属于医疗美容范畴。机构无资质开展该类服务,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强制性规定。经营者故意隐瞒无医疗美容资质的事实,诱使消费者消费的,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并主张服务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美容行业经营者应严格区分经营资质与服务范畴,杜绝超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前,务必核查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医疗美容相关资质,留存消费凭证、服务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发现无资质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可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曾云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