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在美容、保健等行业,商家常以“办卡优惠多,充值更划算”等折扣吸引消费者预付大笔费用。这种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可享受价格优惠及支付便利,经营者亦能快速回笼资金、稳定客源。然而,“先付钱、后消费”的交易模式暗藏风险,由于多数消费者未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记录亦由经营方单方掌握,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常陷入被动。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4.6万理疗后过敏
要求退4.5万余额遭拒
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陆女士陆续向某保健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4.6万余元,成为该公司会员并购买多项理疗服务,双方仅签订会员章程,未就具体理疗服务内容、价格等签订书面合同,疗程卡原件由某保健公司保管,消费记录亦由该保健公司单方登记。陆女士仅持有支付记录和部分疗程卡消费记录。陆女士因做完理疗后出现皮肤过敏情况,要求某保健公司退还剩余项目的价值4.5万元,被对方拒绝。陆女士遂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确认陆女士尚剩余“腿六经”“足疗” 等各个项目服务次数17次至20次不等,但对剩余项目的价值意见不一。某保健公司主张虽然其一直使用同一公司名义经营,但已更换了老板,陆女士的款项系由前任老板收取,某保健公司接手了陆女士的档案资料,可以继续提供剩余的服务,不同意退款,也拒绝提供完整的客户充值内容和价格记录。
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3万元
荔湾法院永庆坊人民法庭法官陈小倩表示,该案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颇具代表性,消费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提出退款诉求时,却遭遇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案件中,陆女士提交的支付记录、疗程卡消费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某保健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关系。某保健公司虽以“更换实际经营者”为由拒绝退款,但其实际已接收陆女士的会员档案,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提供剩余服务。一方面,接收档案意味着承接了客户资源;另一方面,承诺服务则表明其认可原合同的延续。上述行为足以认定该公司已接替前任经营者,成为案涉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其次,本案双方对剩余项目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营者控制消费记录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事实。本案中,某保健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同时是消费记录、项目定价等资料的持有者,本负有举证证明服务内容、项目单价及剩余服务价值的义务,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确定具体退款金额时,法院综合考量陆女士预付总金额、部分消费记录中载明的项目单价及剩余次数,同时兼顾陆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对商家经营造成的影响,酌情审理后判决,某保健公司退还陆女士服务费3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陈小倩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尽量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核心消费条款,妥善保存支付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遇到权益受损情况时,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同时,经营者应主动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和举证责任。依法规范、诚信经营,方能赢得口碑、留住客源。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陈小倩 任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