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员工被公司辞退,双方因薪资赔偿事项产生争议。员工便在老东家门口拉横幅,在朋友圈发“小作文”讨说法,这是维权还是侵权?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何某、张某在公司门口拉横幅、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贬损性的不实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
因纠纷拉横幅“控诉”,发朋友圈泄愤
何某和张某在东莞某模具公司任职。2024年9月,两人被公司辞退。何某随后以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诉至法院。
同年10月9日,何某和张某在公司门口拉横幅、喊口号,横幅写着“陈某诈骗50万元”“某模具公司陈某拖欠我的工资,还我血汗钱”等字样。当晚,何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拉横幅照片,配文称“黑心的老板,骗了我50万元,欠我劳动报酬,吃人不吐骨头的黑心人,已报警处理”。10月12日,何某删除上述朋友圈。陈某与东莞某模具公司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言论越界构成侵权,法院:赔偿+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关于何某起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50万元的借贷关系,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关于何某起诉东莞某模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法院一审判决东莞某模具公司应向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何某主张的拖欠工资及业务提成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何某、张某两人与原告东莞某模具公司存在薪资纠纷,何某与东莞某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存在款项往来纠纷,但应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维权。在相关纠纷尚未经依法认定处理的情形下,何某和张某通过在公司门口拉横幅、喊口号,横幅含有“诈骗”等贬损性质的表述,并无事实依据。何某将在东莞某模具公司门口拉横幅的照片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并附言“黑心的老板”“吃人不吐骨头的黑心人”等贬损性表述,已经超出正常批评和评论范围。微信作为网络平台,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易引发社会大众对公司的负面评价,有损企业形象,已构成名誉侵权。虽然何某已删除微信朋友圈内容,但公司事发后通过发公告方式进行澄清,表明网络传播的负面影响仍在。
虽然张某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横幅内容,但与何某共同在该公司门口拉横幅,表明其知悉并同意该行为,具有侵权的共同故意,法院考虑两被告案涉不当行为的过错程度、对原告营商活动的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何某和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声明置顶时间不少于30日。何某、张某分别向东莞某模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2000元。
【法官提醒】
维权须走合法途径,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自身名誉被损害时,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虽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本质上属于公共空间的延伸,言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选择合法合规的解决路径。采取拉横幅、在社交平台发布过激言论等方式表达诉求,若涉及贬损性表述,已经超出正常批评和评论范围,不仅难以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何乐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