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末期疾病病人由于癌症和器官衰竭等情况,即使进行心肺复苏术,成功率都非常低,反而会延长病人临终过程,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所以自愿放弃临终维生治疗。为对病人、医护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让末期病人享有更大的自主权,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7月31日起正式实施,允许市民提前决定生命末期是否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该条例是香港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完整法律框架,允许末期病人在清醒时提前决定拒绝无效抢救,并在法律上为医护人员提供了保障。
该条例主要适用于因“末期疾病”或“持续植物人状态”而丧失自主决定能力的患者,不直接覆盖普通交通事故。对于一般交通事故伤者(如骨折、暂时昏迷但未进入末期或持续植物人状态),该条例不适用。医疗决定仍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根据伤者最大利益作出,或依据香港《精神健康条例》处理。
该条例遵循慎入易出原则:签署须在至少两名无利益关系见证人(其中一人为注册医生)面前完成;但病患只要仍具精神能力,可随时通过口头声明、书面通知或销毁文件等方式撤销决定。
具备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在罹患末期疾病且预期寿命短暂、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或不可逆转的昏迷,以及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如晚期肾衰竭、晚期阿尔兹海默症)等三种特定状况下,可预先订立“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Directive)。病人可通过预先订立的指示,拒绝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器、人工营养及水分等侵入性维持生命治疗,但不得拒绝基本照顾及纾缓治疗。
该条例将普通法的相关原则编纂为成文法,首次为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DNACPR)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指示一经订立,医护及施救者必须遵从。条例也明确强调,预设医疗指示是为避免在病情不可逆转时进行无效、徒增痛苦的“延长死亡”措施,让病人自然离世,属于“被动”放弃治疗;而安乐死是主动结束生命,在香港法律上仍属无效。
来自医疗卫生界的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林哲玄和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选举委员会) 、香港大律师吴英鹏对这一条例进行了解读: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而并非加速病患的死亡。
允许病患选择“放弃抢救”和“安乐死”,有着本质的区别:“安乐死”是主动施用药物或手段加速死亡;而该条例允许病人在生命已无法挽回时,停止无效、创伤性的维持生命治疗,让生命自然终结,避免“强行续命”带来的痛苦,让末期病人可以选择有尊严地去离世。病人不能通过指示拒绝基本护理及纾缓治疗,也不能要求医生开具药物结束其生命。任何旨在主动终结生命的指令在法律上均属无效。香港医务卫生局也明确表示:主动“安乐死”涉及蓄意致人死亡、协助自杀,属于刑事罪行;即便病人书面要求“安乐死”,该指令在《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下完全无效,医护不得执行。
香港医院管理局表示,超过4.4万名医护已接受培训并测试合格,病人订立指示后可获标准黄色文件袋。香港消防处表示,在紧急救援时,如果救护人员无法快速判断伤者的心肺骤停是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还是与终末期疾病有关,在存疑的情况下,法律和急救规程都要求“先把人救回来”,即优先施救,而非优先搜寻文件。若医护或救护员明知已签署有效文件仍漠视指令,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第一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