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应当开具“离职证明”,拒开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仲裁维权。可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不实负面评价,劳动者该怎么办?在上海工作的小柏选择打官司,起诉原单位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此案的审判情况。
小柏2022年10月入职被告昊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专员,第二年9月,公司以他存在多项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证明中罗列了他的违纪行为。具体包括:长时间拨打私人电话、散布员工个人隐私、辱骂同事、肆意传播公司谣言、私自录制他人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在办公区域大吵大闹、长期玩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服从公司安排,还定性为“性质恶劣,多次违反员工手册,造成严重违纪”,公司就是以这些理由解除的劳动合同。
本来取得“离职证明”是为了再找工作方便,但小柏得到的这份证明却直接给他求职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困扰和阻碍。法官助理周恒表示,原告拿着这份离职证明先后应聘多家单位,有三家公司都明确因为这些负面记录拒绝录用他。其中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接在拒录通知书里引用了“辱骂同事,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纪”这些内容;另外两家公司也表示,没法核实离职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对原告的职业操守产生了担忧,最终都决定不予录用。
2023年9月,小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违纪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接着,小柏就“离职证明”侵害自己名誉权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过错明显。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证明的法定功能是客观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些基本信息,目的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办理社保手续。法律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对劳动者的品行、职业操守、工作表现进行主观的评价。本案中公司在离职证明里写的这些负面内容,相当于滥用了用工管理权,超出了法律边界,主观过错是非常明显的。
法院认为,从被告公司出具不实离职证明,到原告求职被拒,不实评价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名誉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律师费2000元。判决已生效。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