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新余一家长反映,金店未经其同意回收了其13岁女儿出售的两条金项链并熔化。女孩母亲称,两条项链估计价值1万多元,她表示,女儿正在读初二,自己不会同意熔化项链,要求店家原样返还。
涉事老凤祥银楼(恒太城店)工作人员称,店方曾提出联系家长,但女孩称项链是母亲给的,不用联系。
对此,有律师表示,未成年人出售贵重首饰,不能仅凭其口头说辞认定家长同意。女孩13周岁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出售黄金项链属于处置贵重财产大额变现的行为,不属于纯获益行为,也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年龄智力能够独立处置的范围。金店具有询问联系监护人的审查义务,不能以孩子口头说“不用给家长打电话,东西是家里给我的”,直接免除自身的审查责任。孩子的单方说辞不足以构成有效的监护人同意,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的交易致使无效,在交易无效后,店家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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