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10月23日,修正后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广州人大官网公布施行,这也是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的第二次修正。
据了解,修改决定共六项,修正的核心是提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成本,规定施行后,摩托车反复闯禁行区域、电动自行车多次驶入禁行路段将被依法扣车。
具体来说,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交通技术监控、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强对摩托车驶入禁行区域、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驶入禁行路段等违法行为的管控;发现摩托车驶入禁行区域、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驶入禁行路段等多次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及时处理。”
据悉,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摩托车禁止行驶的范围,市中心合围区域、广州大学城、广州火车南站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仍实行全天24小时禁行摩托车。在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与首次修正相比,规定在罚则上新增了记分。
按照现行全国统一的记分标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这意味着规定施行后,对于违法行为不再停留在处罚、记分,对于“一犯再犯”的摩托车车主,将会被依法扣车。
根据最新规定,电动自行车车主多次违法闯禁行也将依法被扣留车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扣留车辆的情形不单单是“多次闯禁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另行规定扣留情形,拒绝接受罚款处罚、非法加装改装等仍然并行适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首次或单次驶入禁行路段,首先面临的仍是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服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