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电视台报道,上海徐汇区一对老夫妇生前立下遗嘱,要捐出毕生积蓄与房产。然而,受托基金会在处置房产时发现,房屋一旦先过户、再出售就要缴纳高额税费,达房屋总价六七成。
据悉,杜英荣、陆苏英夫妇节俭一生,生前捐款500多万元,2018年又立下公证遗嘱,身后将剩余存款和房产全部捐出,救助困难家庭的先心病患儿,并指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为遗产受托人。
两位老人先后于2018年、2025年离世,留下一百多万元存款,以及一套市价300多万元的住房。
然而,基金会处理房产时被告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老人过世后房产要出售,必须先确定新的房屋产权人。一旦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基金会,再对外出售时,就需要参照企业缴税,无法享受个人售房的部分税收优惠,面临缴纳高额税费的情况。这让基金会迟迟无法下决心处置房屋。
而早在2014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也遇到类似难题。一对老人遗赠的助学房产,过户到基金会名下后,他们出售时发现,需要缴纳的税费高达房屋出售总价的近70%,其中的大头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专职副会长鲍运刚表示,这一套房子是650万元,总共要交四百五六十万元的税。基金会留着房子,把它租出去,通过租金来进入老人设立的慈善专项基金。
对此,有专家认为,老人生前意愿是委托基金会代为卖房,并非将基金会列为房产继承人,先过户、再售卖的操作值得商榷。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他的委托事项的履行,不会因为委托人的死亡受到影响的话,那委托书是可以在委托人死后继续生效的。
来源:新闻坊记者 俞欣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