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近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横琴法院”)对原告澳门某银行诉被告周某某、被告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横琴法院依法查明并同 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澳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一宗案件,两部民法典,该案的审理是横琴法院积极推进域外法查明和适用的生动实践,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司法规则衔接的精彩演示。
厘清32个事项
适用澳门法支持贷款及费用
2016年,周某某向澳门某银行出具《借款契据》,向银行办理投资贷款,借款金额为港币94万元。贷款发放后,周某某仅偿还了部分贷款即开始拖欠不还。原告将周某某及其妻子尹某某一起诉 至横琴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由澳门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记载了拟证明的32个事项,并引用了澳门《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横琴法院依法审查认定,对《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澳门《民法典》等法律条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所引用的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均准确无误。并认为,《法律意见书》中提及关于诉讼费用的问 题,属于程序问题,与法院地有最密切联系,故须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诉讼费的准据法,对《法律意见书》中除诉讼费用的问题之外的其他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周某某 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认定两个关系
适用内地法不支持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认定,因婚姻缔结地位于我国内地,横琴法院依法认定应当适用内地法律,并根据相关证据确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关于两被告的财产关系的处理,因两被告没有选择适用何处法律,而两人住所均位于内地,横琴法院依法认定须适用内地法律处理两被告的财产关系。
横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分析,认为周某某所借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范围,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认为原告请求尹某某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保障域外法适用权利
增强商事主体投资信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商事主体在开展贸易、投资等经 营活动时,一般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法律来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以增强纠纷解决结果的可预见性。
尊重当事人对域外法的选择适用权利,是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公开和公正的重要展现。为优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横琴法院充分保障境内外 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权,迎难而上,不断求索,深入研讨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法律差异,准确查明并在涉澳民商事审判中依法适用。正因如此,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两部民法典的情形才得以适时出现。
据悉,随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加快推进,境内外双向贸易、投资日益活跃,涉外纠纷中涉及域外法适用的情形不断增多,为域外法的查明和适用提供了广阔的创新空间和实践平台。横 琴法院不断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已适用域外法审理案件21件,其中16件适用澳门法律,占比高达76%;努力推进司法协助交流,2016年至今,共办理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645件,其中与澳门相互协助送 达和调查568件,占比高达88%。
横琴法院坚持探索粤澳民商事规则衔接,展示了审判专业能力和司法公信力,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和优越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公布,横琴进入新发展阶段 ,横琴法院将倾力打造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进一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升跨境纠纷解决的效率,不断在司法实践领域丰富“一国两制”新内涵。
采写:新快报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