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关于完善广州市绿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绿化管理意见”)和《广州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树木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的公告。两份文件既包括纲领性原则,又涵盖许多细节。其中提出,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或迁移大树超过10株的,需开展专家论证,并寻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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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意见
十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工程听取公众意见
绿化管理意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审批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完善管理责任机制,对管理机制进行纲领性的概括。
绿化重大决策组织专家论证
绿化管理意见指出,深入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对绿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城市绿化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或修改各类园林绿化发展规划、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的园林绿化项目等,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做好风险评估,开展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五千平方米以上绿化工程进行专家评审
建立决策专家顾问制度。为确保绿化建设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成立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园林绿化专业委员会,对影响城市园林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审议意见。对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对市财政投资的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工程费估算超过1亿元(含1亿)的绿化工程或者位于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绿化工程,在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委员会林业园林专业委员会联合评审阶段进行专家审议。
十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工程听取公众意见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公众参与政策,完善公众参与措施,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绿化规划、重大绿化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绿化公共建设项目等,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或者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增强公众参与度。对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当将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
严格绿化审批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的,要在建设项目前期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在项目选址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尽量避让城市绿地。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制定专门方案,尽最大可能减少工程占用绿地。因上述原因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的同时在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增补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在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切实做好树木保护。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单位应规范做好围蔽,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临时占用绿地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在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绿地恢复标准不得低于绿地被占用前的建设标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占用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探索建立中转苗圃,对公共绿地迁移树木实行清单管理,做好建档、 管养、利用,涉绿化迁移、砍伐和临时占用绿地的施工项目,复绿后,实行严格验收和评估,确保复绿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
逐步建立行道树树木“身份证”
规定指出,对树木进行信息化和智慧化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行道树树木“身份证”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立地条件、管护单位、管护人等。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实行市、区平台联动,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信息,实现树木巡查、评估、养护、抢救复壮、修剪、迁移、砍伐和交流互动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一级古树名木至少三月巡查一次
建立巡查机制。树木巡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执行,巡查内容包括树木的生长状况、生长环境、有害生物和人为因素影响等。
对一级古树名木的巡查,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开展一次,二级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至少每年一次;对行道树、其他树木的巡查,应当结合日常绿化管养工作开展。
当古树名木出现长势衰微、正在复壮、刚完成迁移,存在安全隐患、出现极端天气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巡查频率。
公园学校树木应优先开展评估
要对树木安全进行评估。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行道树开展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优先级别和评估频率根据树木发生损坏时对公共安全、财产或居民活动造成破坏的程度及树木的重要性设定。
古树名木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流量大的区域(如公园、学校、主干道、著名建筑物附近等)的树木,应优先开展评估,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其他树木每3至5年开展一次。但出现巡查反馈、群众反映、投诉举报树木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开展树木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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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保护规定
不得随意修改、变更风貌保护区的树木设计
树木保护规定共二十五条,有效期5年。其中规定所称的大树是指胸径在40厘米以上80 厘米以下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80厘米以上的树木。(树木保护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将树木安全评估报告提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树木安全评估结果,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评估确定为安全性极低,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法通过处理措施排除隐患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树木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申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树木与拟建项目的位置关系和树木影响居住、设施安全等情况。确实影响施工、居住、交通或设施安全且无法避让,但长势正常的树木,应批准迁移;因严重病虫害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或者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批准砍伐。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按照《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执行。
四种情形下砍伐树木需开展专家论证
规定指出,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两株,或迁移大树超过10株的;迁移、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50株以上的;迁移、砍伐其他树木100株以上的,属于这四种情形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绿化专家人数一般情况下为3名;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绿化专家人数为5名。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在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和在现场公示的方式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7日。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10日。征求意见时应明确意见反馈渠道。
修剪树木应按标准,禁止过度修剪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禁止过度修剪树木,因特殊艺术造型或排除安全隐患需要的除外。
建设单位迁移、砍伐树木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计划或者迁移技术方案实施。实施迁移的树木,建设单位应按就近迁移安置的原则,优先考虑把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作为中转苗圃,并做好管养工作。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绿地内迁移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清单管理,并对树木迁移、管养、利用等工作进行监控。
挖地施工应在距树干边沿约2米外进行
树木保护规定还对一些细节进行了规定。其中建设工程涉及地面开挖的,施工应在距离树木树干边沿约2米外进行;若为行道树,可缩小距离,但至少应大于1米。
现场施工不能满足前述条件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可能受影响的树木树干和根部做好保护措施。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危及树木树干或根部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对树木进行保护处理。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风貌保护区树木设计
园林风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应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风貌保护区的树木设计;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或砍伐保护区树木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声音
希望增加树木养护细则 更注重本土植物保护
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绿天使服务总队队长,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义务监督员李坚对两份征求意见稿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两份文件本身是没什么可以挑剔的,里面有许多技术细节,它们一定是专家按照植物学、生物学、保护生态等种种需求设置的,已经非常到位了。”
不过,作为9年的绿化工作志愿者,李坚认为,现实中园艺工人或绿化志愿者缺少的是具体维护管养细则。“关键在于平时如何管理和维护。比如台风来等自然灾害来了,古树名木应该怎么保护?以前,珍贵的黄花梨木被偷砍过,我们平时应该怎么巡护?天桥上的簕杜鹃有的浇水不到位枯黄,有的垂挂过长而疯长,应该怎么办?这些问题都需要专家论证,普通的市民很难发表意见。”
李坚还提出,应该加强对本土植物的保护,“在绿化过程中,希望园林部门能更侧重青睐岭南乡土植物品种,这是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我们一定要注重乡土植物的培养和推广。”
李坚指出,广州的园林绿化工作已经称得上是世界一流,但有些沟通工作并未做好,造成很多市民的困惑。“老广还是有榕树情结的,有些地方把榕树换成开花乔木,只开一季,花期过后在夏天走起来晒得很够呛。虫子多、毁坏路面等等是榕树的缺点,如果专家论证确实需要更换,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多跟市民沟通交流,取得理解,这样我们志愿者也会积极跟市民宣传的。”
反映渠道
两份文件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于10月15日前反映,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60);
2.电话:
(联系电话:83825621);
3.邮箱:
gzlyylfg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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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 彤 ■图片:新快报记者 李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