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促进辖区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7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消费者买到“假茅台”,卖家需10倍赔偿
韩某在某日用品店购买了六瓶飞天贵州茅台酒,单价为2500元,共计15000元。原告主张所涉茅台酒为假冒产品,申请法院调查案涉茅台酒的真伪,法院予以准许,委托案外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到法院对案涉六瓶贵州茅台酒进行辨认,并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辩样品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相关规定,属于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应向原告退款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二:
消费者隆胸失败,医美机构构成欺诈需三倍赔偿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徐某实施了假体隆胸、假体隆鼻、自体毛囊移植、自体脂肪丰额头等手术,后因假体隆胸后出现右侧包膜挛缩,某医疗美容公司两次为徐某进行了右侧胸假体置换手术,但因胸部包膜挛缩取出双侧胸假体。徐某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存在大肆夸大宣传诊疗效果,诱导原告盲目消费等行为,其诊疗行为构成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某医疗美容公司退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系营利性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恢复患者健康进行的医疗服务性质不同。徐某为自身美容需要,其目的是通过手术使外貌更加美丽,应认定徐某在某医疗美容公司进行的诊疗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属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徐某进行隆胸、隆鼻、植发等手术的医师并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某医疗美容公司隐瞒了手术医生违规执业及手术人员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事实,导致徐某限于错误认识而与某医疗美容公司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因此,某医疗美容公司行为构成欺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某医疗美容公司需向徐某返还医疗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案例三:
金箔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者有权索赔
2022年5月19日,叶某在某日料店用餐,其中刺身拼盘、抹茶布丁两款食物均添加了金箔。叶某认为金箔不是食品添加剂,应禁止添加入食物中,某日料店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制作含金箔的餐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将该日料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消费金额1679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日料店作为从事餐饮业的商事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食品服务时尽到严格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综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日料店应向原告退还表面添加了金箔的菜品金额,即4份抹茶布丁152元、2份蓝鳍金枪鱼盛合计976元,共计1128元。
本案焦点在于食品中是否能够添加金箔。近年来,一些含金箔(粉)的食品在市场上频频出现,如金箔蛋糕、金箔巧克力等,成为商家宣传噱头,存在食品安全风险。2022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通知》,明确规定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其中,《通知》第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本案中,某日料店作为餐饮公司,无视相关规定,在食品中添加金箔,应向消费者退款。在此,法官也提醒消费者,外出就餐需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警惕食品安全风险,发现食品中添加了金银箔粉或其他不明物质,应立即停止食用,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过程中,切勿盲目跟风,应理性消费,摒弃“拜金”主义和奢靡之风。
案例四
定制家具货不对板商家拒重做,消费者索赔获法院支持
龚某在莞城某橱柜店定制家居产品,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橱柜店负责根据龚某房屋的需求出方案图需,并按照双方确认的图纸进行制作、安装,还应对存在质量瑕疵的产品进行返工、修理、更换。龚某付清款项,橱柜店量尺并制作了设计图,龚某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其中,次卧折叠床的规格为1200mm*1900mm。但橱柜店交付安装的折叠床展开后的有效使用长度仅为1760mm,龚某验收时提出异议要求重作。橱柜店负责人表示受收纳柜体深度、五金配件折叠次数等限制无法保证能否正常折叠,拒不重作。龚某则认为床头柜收纳空间净高660mm,2000mm的床架按四等分折叠完全可以收纳,坚持要求重作。双方协商不成,龚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橱柜店按预定规格1200mm*1900mm重作次卧折叠床并赔偿迟延完工造成的损失。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购货合同书》的约定,橱柜店负有义务根据房屋空间及消费者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充分利用的设计方案,这是龚某进行家居定制的主要合同目的。双方明确约定折叠床长度1900mm,橱柜店未经龚某同意擅自变更尺寸,床架有效使用长度1760mm显然不能满足成年人正常的使用需求,故龚某要求重作更换,合法有据。且按照目前四等分折叠的样式,橱柜店仅需微调长度,且调整后的折叠效果与收纳柜体深度、高度等既定样式不存在冲突,在理论上具有可操作性。橱柜店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的重作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橱柜店按照1200mm*1900mm的规格重作折叠床并向龚某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五
天价理发不知情,消费者是否需要付款
2020年1月4日,曹某在某美发公司处充值6888元成为会员,《会员档案》约定消费折扣为7.8折,剪发价位为288元。曹某多次到某美发公司做各种项目消费。2021年4月30日,曹某在某美发公司剪发,结账时某美发公司称发型师是广州过来的,按原价1680元打7.8折收费1310元,曹某认为剪发费用应当是288元再打7.8折即225元,某美发公司存在乱收费的行为,遂要求某美发公司退回多扣除的款项及解除合同。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预付6888元成为某美发公司的充值客户会员,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会员档案》记载折扣是7.8折,剪发价位是288元,按该约定,曹某在某美发公司处接受剪发服务的服务费用应当为225元,某美发公司收取曹某剪发服务费1310元没有合同依据,应当向曹某返还多收取的1085元。某美发公司未按约定收取剪发服务费,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曹某要求解除与某美发公司的服务合同并要求某美发公司退还服务费余额合法有据。综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美发公司返还曹某5191元。
案例六
网络渠道售假玉,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莆田市某贸易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了一家珠宝旗舰店,专营玉器饰品。2020年12月,王某在天猫平台浏览时,发现莆田市某贸易公司的珠宝旗舰店正主打一款玉手镯,网页照片中的手镯看起来通体温润、翠绿欲滴,网页上对该商品的描述为“缅甸老坑A货翡翠”,并备注“假一赔四,极速退款,七天无理由退换”。王某于是花费2680元购买了该款玉手镯。王某收货后,发现手镯的色泽不太自然,经朋友提示后便自行委托检测公司对手镯进行鉴定。根据检测公司的检测结果显示,该手镯的表面结构被破坏,颜色呈丝网状分布,为漂白填充处理品,鉴定结论为翡翠(处理)手镯。王某认为莆田市某贸易公司的珠宝旗舰店出售的玉镯并非天然翡翠,与网站上宣传的A货翡翠不一致,遂将莆田市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四倍货款损失。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通过天猫平台向莆田市某贸易公司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玉镯,双方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莆田市某贸易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对该款玉镯描述为“缅甸老坑A货翡翠”,并备注“假一赔四”,该描述是对商品质量及违约责任的承诺。王某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玉镯进行检测,结果为翡翠(处理)手镯,与莆田市某贸易公司承诺的天然翡翠并不一致。莆田市某贸易公司出售的商品质量与约定不符,王某请求对方返还货款并赔偿四倍货款损失,符合约定,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七
消费者花费百万无效果,美容机构夸大宣传构成欺诈需退款
陈某是某美发店的常客,2021年5月,店里一名叫“某心院长”的美容服务销售人员、美容师于某向陈某推销逆龄女神项目,陈某在“不开刀、不流血、不痛,就可以让人年轻5至10岁”的宣传下,选择了保证十年疗效的项目,做完了脸部、脖子、肩部、背部的美容项目,付费783220元;后因未出现逆龄改变,陈某在2021年7月15日到店里接受于某诊断,在其建议下又做了全脸精雕、臀部、胸部、胃腹部等部位改造,支付1099800元。上述项目共支付1883020元。但数月后陈某仍未发现有美容效果显现,后陈某以某美发店、于某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陈某与某美发店之间的事实服务合同,退还美容服务费;要求销毁在美容过程中未经陈某同意拍摄的身体照片和视频,赔偿精神抚慰金;某美发店的唯一股东宋某承担连带责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发店关于逆龄女神美容项目的宣传故意夸大事实、隐瞒真相,且美容项目的每次收费金额均在十几万元以上,而采取的美容方式只是使用仪器在身体部位进行游走,该美容服务明显构成欺诈,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登记进行美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撤销案涉合同,认定某美发店、于某向原告返还美容服务费1883020元,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经组织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美发店、于某、宋某补偿一审诉讼费27328.76元、退还美发剩余费用11798元,退还美容款项180万元,共计1839126.76元。
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胡敏怡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