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很多市民买卖房屋会通过房产中介进行交易,这是因为中介方居间服务,会处于中立态度,交易相对公正合理。但如果中介方与卖家有重要关联,且在缔约过程中故意隐瞒相关重要信息,将会损害买家自由缔约的权利。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的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卖家和中介有重要关联,且故意隐瞒买家,买家诉至法院,诉请合同无效并返还定金、中介费用等款项。
彭女士与王先生是母子关系,王先生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黄先生经该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与彭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过程中,彭女士与王先生指使他人假扮为彭女士的儿子,而王先生在此充当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与黄先生进行谈判。在此过程中,黄先生自行在相关网站调查中介工作人员的经济情况,发现王先生与彭女士为母子关系,且王先生为该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先生立刻投诉至住建局,住建局对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违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黄先生认为,彭女士、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故意隐瞒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先生系彭女士儿子的事实,干扰其正确判断市场行情、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时机,导致其陷入错误与认识而与彭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彭女士与王先生为母子关系,同时王先生亦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协商签订合同时,彭女士与王先生隐瞒其为母子关系的事实,还指示他人假扮彭女士的儿子与黄先生进行洽谈,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彭女士存在刻意隐瞒影响签订合同有关重要事实的共同故意,行使了事实上的恶意串通,损害了黄先生正确判断案涉房屋的市场行情、自主选择合适交易对象、交易时机等交易利益,黄先生在明显处于信息不对称且不公平的交易地位的情况下作出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应予撤销。
最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黄先生与被告彭女士、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彭女士向黄先生返还款项3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黄先生返还款项2.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及驳回被告彭女士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彭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法官林永雄表示,房产中介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不仅充当缔约媒介,对于标的物的分析判断往往会给缔约方以重要影响。在房屋交易市场,房产中介掌握买卖双方的信息,属于信息强势一方;买卖双方只掌握自身的信息,均处于信息弱势一方。本案明确了中介方与买卖一方相互串通,隐瞒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时构成欺诈的裁判规则,对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仔细审查涉及房屋的各种信息,综合各方信息后再作出决定。如发现中介方与卖方相互串通、隐瞒重要信息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寻求行政机关帮助,必要时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