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首先要具有独创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如在(2019)陕01民终8329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对于字体美术作品的认定,除了作品具有独创性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数量以体现其共性,如果创作出来的单字寥寥无几,未能形成体系,那也仅仅称得上美术作品,够不上新的字体的称谓。同时,对字体美术作品的保护,还应限于已经创作出来的单字范围。不在已经创作出来的新的字体范围内的单字,即使他人根据字体共性对新的单字进行创作,也因字体著作权人未以美术作品的形式直接呈现过该单字,而对该单字不享有著作权。”
如果所使用的字体与字体版权人已创作出来的单字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那么即便是只使用了一个字,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侵权。
目前字体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在数千至几万之间,浏览裁判文书网,以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起的多宗“字体侵权”赔偿案例来看,在原告未能举证自身损失或被告获利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侵权产品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规模、使用作品方式、原告因维权发生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有些人说收到这种律师函后可以搁置不理,最后可能就不了了之;如果回复反而被纠缠,没完没了。如果版权人考虑到起诉的成本过大,是有可能放弃继续诉讼的行动,那么确实可以侥幸逃过一劫,但是如果企业有一定的规模,也要继续正常经营,在收到律师函后,建议按如下步骤处理:
第一、要求对方提供权利证明,确认通知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版权);第二、审视自身是否存在相关侵权行为;第三、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积极沟通和解方案,如果企业不清楚如何沟通协商,可向律师咨询;第四、如果双方之间的和解金额差距过大无法达成和解,版权人起诉的,应积极应诉,因为即便被告缺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企业抗辩没有侵权的故意并不能免责,主观过错程度只是赔偿考量的一个因素。设计师一定要注意,免费下载并不意味着免费商业使用,即便有授权也要注意审查授权的范围。
■黄清坤 艺术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