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与某屠宰场签订了一份 《合作协议书》。内容是:屠宰场将通过某科技公司的设备对粪便、猪毛有机废弃物和污水池渣料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做成有机肥料,合作期为10年。屠宰场需支付加工费用。合同约定,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双方互不担责;如因屠宰场的原因导致无法履约,则按30万元/年的折旧价支付。
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依约投资了相关设备,还自建约200平方米的厂房、办公用房用于运营有机废弃物再生资料项目。
履约3年后,双方因计量方式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一天,屠宰场工作人员一时冲动损毁了厂房电线,由于无法通电,当天污泥运输处理被迫停止。
此后,双方多次进行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某科技公司将屠宰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屠宰场支付工程损失、项目研发费用、搬迁和仓存费用等。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荔湾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某科技公司与屠宰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屠宰场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损失210万余元。某科技公司、屠宰场不服,均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首先,应依照过错原则合理确定违约责任。屠宰场单方面进行断电致使某科技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是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已构成违约,依照过错原则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次,屠宰场主张变更计量方式是环保政策要求,试图以政策变化作为情势变更规避违约责任,但未举证证实,理据不足,不能构成情势变更。
法官提醒,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符合不可抗力三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宏观政策变化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发生情势变更后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直接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只有双方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王盼 许艺玲 陈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