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9月起,从事驾校教练工作的徐某将从网上购置的“跑马机”、GPS干扰器、GPS发射器等相关设备,安装在温某家中。
随后,二人利用徐某驾校教练身份获取多个驾培计时终端,帮学员“刷学时”,并收取每人每科50至70元不等的费用。
经审计,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徐某、温某共获取违法所得10万余元。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温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地点: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结果: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温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增加的操作,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不法分子利用技术破解驾考培训学时系统,为学员伪造学时数据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仅影响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且极易导致未熟练掌握驾驶技术的人员驾车上路,扰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依法对此类行为予以惩处,警示广大驾校经营者、教练及学员,务必严肃认真对待驾驶培训,假学时铸不成真技术,避免走“捷径”不成反踏上犯罪道路。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