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斤多公斤黄金无人认领,若6个月之后,仍找不到失主,这些黄金作为无主财物进行处理。
12月12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发布一则关于认领无主物品的公告。近日,该局在案件侦办中扣押涉案黄金1.032千克(碎金),经多方联系调查无法确定黄金的所有人。
赛罕区分局表示,请权利人执有效证件及相关财物所有权证明,于公告期内与之联系,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认领。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该局将依照规定,将相关财物作为无主财物进行处理,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公告期满。
公告发布后,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不少网友猜测,这些金子来路不明。
不是没人认领可能是不敢认领吧!
没有证明合法来源,你看领了吃不吃公家饭。
确定是无人认领?但凡手续齐全,他不会不来领。
是不是不义之财哟?
嫌疑人留下虚假收货信息
警方及时截获赃款所购黄金
13日,记者联系到赛罕区分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这笔黄金还无人认领。他们在侦办一起诈骗案时,追查到嫌疑人用赃款购买了黄金,让金店邮寄。警方根据交易流水等信息,在快递站截获了这批黄金。
“他们知道我们截下黄金之后,就跑掉了。”该工作人员说,嫌疑人留下的收货位置并不是他们的藏身之所,“快递寄到某个点,他们自己去取,留的电话都是假的。”
其介绍,若公示期满,黄金仍无人认领,将会依法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将按照此案中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返还,如有剩余将上缴国库。
律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合理,不符合“钓鱼执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律师认为,结合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在案件侦办中扣押涉案黄金1.032千克(碎金),因无法确认具体的权利人,所以通过公告方式,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视为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则可以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上缴国库。
律师表示,针对无主财物,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发布认领公告、等待认领等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也保障了有关财物去向的合理,是合理的。
公告发出后,有网友质疑此举是否属于“钓鱼执法”。对此,律师认为,此类质疑目前来看并不成立。钓鱼执法本质在于引诱犯罪,或者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涉案公告是公安机关依法确认有关财物归属的程序,目的是确认黄金所有权人,并不具备引诱犯罪意图。
公安无主物品处置方式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拿到物品无人认领后,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缴有关部门(比如民政、财政),或者受这些部门的委托将无主物品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国库。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来源:九派新闻(记者 王佳箐)、平安赛罕、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