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公司是某地块项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19年,华某公司将这项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经验丰富的红某广州分公司承担。
之后,红某广州分公司、红某公司又将其中的砌体劳务部分分包给了胡某。
刘某是胡某施工劳务中的班组长,胡某承包的劳务作业中,既有胡某直接安排工人完成劳务作业的,也有刘某安排工人完成劳务作业的。
杨某是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跟随刘某到工地完成劳务作业。经刘某结算,确认杨某被拖欠劳务报酬47109.5元。杨某曾多次讨要自己的报酬,但各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比如“工程已经分包出去了”“工程款早就结算完毕”等理由拒不支付。
于是,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华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红某公司、胡某、刘某支付其劳务报酬47109.5元。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杨某提交有刘某签名确认的“做工记录”“计量做工记录”载明其具体的工作时长、工作项目、劳务报酬计算标准、已收取的劳务报酬、尚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法院依法采纳,认定杨某被拖欠劳务报酬47109.5元。杨某由刘某聘请安排至工地从事涉案劳务作业,刘某负有直接清偿责任。
红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及胡某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应当对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华某公司应当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
综上,南沙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向杨某支付劳务报酬47109.5元,胡某、华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红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华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红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案工程经层层分包,用工主体复杂,但仍应依法对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清偿责任。法官提醒,发包方应积极承担主体责任,规范分包行为,履行监管义务,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得到支付,否则仍应依法承担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吴媚 云法宣 朱俊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