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2月1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
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套、间)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本办法将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中,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套、间)为主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套、间)占比应不低于行政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的70%。以上所称“套、间”,包括设有卧室、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的套型居住空间。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房屋权属归政府所有,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交市、区运营管理单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指导运营管理单位配租的住房。
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市场主体自行筹集、自主运营管理的提供保障支持的租赁住房。
申请时要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申请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时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且均未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2.申请人申请时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属于市、区引进人才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租赁活动。
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住房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结合具体项目的情况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或调整,并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上传。
单次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可续租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次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前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不得擅自互换、出借、转租
承租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虚报材料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不得擅自互换、出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严重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合同期满拒不退出。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