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公司是《熊出没》系列动画片及“光头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
2013年,卢某申请“光头强GUANGTOUQIAN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茶馆等服务上,后转至农某名下。
2020年,华强公司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批准撤销,农某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诉讼,但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2022年,农某另申请的“光头强茶铺”等商标也因损害华强公司在先权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上述商标不予注册。
2020年9月,农某将商标授权和某堂、春某泉两家公司使用。两公司随即开展商业运营:和某堂公司定制含“光头强”形象的奶茶杯、包装袋,并与冯某签订品牌宣传协议,邀请其作为“光头强茶铺”的品牌宣传大使,宣传费约为每月1.2万元。
而春某泉公司在官网发布加盟信息,使用“光头强”形象招商。2021年,春某泉以5万至10万元加盟费授权20余家“光头强茶铺”,店铺门头、内部均突出使用“光头强”人物形象标识及宣传语。
华强公司认为,农某、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冯某的前述行为具有明显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光头强”动漫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及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在品牌设计、宣传、招商加盟过程中使用了多张“光头强”图案,冯某为“光头强茶铺”担任品牌宣传大使,均构成实质性相似,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三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华强公司的著作权。
农某在明知多个“光头强”商标因华强公司提出异议而不予注册的情况下,三被告仍继续使用进行招商加盟,不当借助了《熊出没》系列动漫作品在公众中的影响力,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法院认定,四被告属于共同侵权,应停止侵权并对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农某、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光头强”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冯某立即停止侵害华强公司享有的“光头强”动漫角色形象著作权的行为;农某、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共同赔偿华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合理费用),冯某在5万元的范围内与农某、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某、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经典IP形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经营者在商业运营中,将经典形象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提供,都属于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载有美术作品的复制件,能够起到聚集人气、吸引顾客的作用,亦超出了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
此外,店铺运营过程中大量使用经典IP元素,不仅构成著作权侵权,还可能因攀附商誉、造成公众混淆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尽管经典IP形象具有巨大的商业吸引力,但经营者在追逐市场红利的同时,也需严守法律边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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