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在公司担任主播,主动离职后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女职工产假归来后公司不安排工作也不补足产假期间工资差额,收入骤减是否能维权?劳动者被公司领导打了,报警后反而被解雇,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三宗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涵盖新业态用工、女职工权益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严格审查企业用工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大学生实习期间担任主播,停播后反被起诉索赔
徐某原为东莞某公司的艺人主播,负责在短视频平台上组团直播,同时也是某技师学院的在校学生。东莞某公司和徐某、学校签署了实习三方协议后,由东莞某公司和徐某又单独签署了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徐某在合同到期前单方面终止合同停播,东莞某公司主张徐某构成严重违约,需承担退还投入费用和违约金。
徐某主张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实习三方协议才是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是公司为规避双方的劳动关系而签订,侵害了在校学生的权益,所谓的“投入费用”是实习报酬,不应返还。公司提供的岗位和工作内容侵害了徐某的身心健康,徐某同意解除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了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但公司对徐某进行了劳动性质的管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内容、日常管理方式、收入分配等方面分析,徐某日常直播天数、时长等工作内容由公司安排,公司按月发放报酬,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用工模式,但从《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内容可知徐某属在校学生,不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故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的约定,公司不应安排徐某夜班,所安排的工作不得损害徐某心健康。但徐某被安排在晚上进行直播工作,该工作安排及内容不利于徐某的身心健康,徐某有权解除协议,终止劳务关系,且不支付违约金。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签订民事合同掩盖实际用工本质,建议企业对在读实习生岗位进行合规性审查,避免安排超时、夜间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对劳动者而言,也要警惕“名为合作实为劳动”的隐蔽用工陷阱,遇到企业违规安排超时劳动等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职工产假返岗后公司不安排工作,拒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黄某是东莞某公司业务员,于2023年3月22日开始休产假,2023年7月4日返岗上班。产假期间,黄某领取了一定数额的生育津贴,但比对按照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仍存在差额。黄某主张,休完产假上班后,公司一直没有安排任何工作,只是让黄某坐在办公室,并按照底薪向黄某支付工资,导致黄某的收入骤降,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2023年8月,黄某接到了部门领导的电话,被告知因为公司业务量减少,不需要那么多员工,希望黄某离职。黄某随后向公司副总发送信息表示理解公司的决定,但希望公司给予自己合理的补偿。后续黄某与公司相关人员持续沟通辞退补偿的事宜,提出公司尚有产假期间工资差额未发放,但公司一直不予以正面答复,也未支付。
2023年10月26日,黄某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产假期间劳动报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将相关争议按程序提交仲裁及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黄某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黄某产假后两次提出要求补发,公司仍未发放,存在未按时足额向被告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行为。其次,黄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黄某多次提出“领导没有分配工作给我”“请公司安排工作给我,我休产假前的那些客户都给回到我手上”等要求,公司并未对黄某提出的问题提出异议,也未能就产假后有给黄某安排工作进行举证,结合黄某返岗后工资大幅下降的情况,法院认定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发放产假期间工资,未给黄某安排工作的情形,黄某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向黄某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女职工生育权益受多重法律保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剥夺,不得将业务调整作为规避义务的借口,调岗降薪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产假归来后注意及时与企业确认岗位安排,留存书面沟通记录,权益受到侵害时注意收集工资差额计算依据(如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
被公司高管殴打,报警反遭违法解雇
肖某于2022年入职某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23年3月,肖某和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肖某到某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协议约定的销售奖金总额为25000元,如肖某入职未满一年,未经某某公司同意擅自离职,视为肖某根本违约,某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肖某需全额返还某某公司支付的销售奖金。协议书还约定了奖金发放的其余条件。后某某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4月、6月向肖某合计支付了总额为25000元的奖金。
2023年8月,肖某与某某公司高管邓某发生纠纷,肖某称当时被邓某殴打,故报警维权。后邓某和肖某在派出所和解,东莞市公安局对邓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9月,某某公司以肖某班中报警且拨打110,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给予肖某开除处理。故肖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无需支付全部金额,如需支付,请求以已发放的25000元奖金抵扣应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因与某某公司高管邓某发生纠纷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权,属于肖某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某某公司以肖某报警违反公司管理为由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向肖某支付赔偿金。某某公司向肖某支付销售奖金的3期时间和金额与协议书约定相对应,说明当时肖某的业绩达标。肖某是在2023年9月被某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阻却了肖某继续履约,相关后果应由某某公司承担。故某某公司要求以该销售奖金抵扣应付肖某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某某公司需向肖某支付未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劳动者正当维权行为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打击报复。劳动者遭遇职场暴力、威胁时可立即报警并留存证据(如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报警回执等)。遭遇公司违法辞退时首先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合理补偿或解决方案,并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被违法辞退的证据,协商无果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邓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