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小杨用妈妈的手机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声称给某游戏充值了1.2万元。双方因协商退款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然而,从小杨提交的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看,他充值的款项均非通过游戏公司官方渠道完成,收款方也并不是游戏公司或其合作的渠道商。
原来,小杨是私下通过案外人的淘宝店购买的游戏道具,收款人为淘宝店主。淘宝店主收取款项后,在游戏中通过转让等方式把小杨购买的游戏道具转到小杨指定的游戏账号。经查明这其中,游戏公司并未参与上述交易。
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杨某未能明确本案中主张的具体充值明细,其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中没有收款单位系某游戏公司或其渠道服务商的款项,故不能证明本案主张的款项是杨某对案涉游戏账户下的充值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确认充值事实的存在及充值款项与游戏公司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关联性是未成年人主张充值退款的前提和基础。本案通过判决明确,如发生相关纠纷,未成年人一方提起诉讼时,应提供游戏运营方及充值收款方为游戏公司或与游戏公司合作的渠道商的基本证据,并了解清楚游戏ID、充值渠道、游戏下载渠道等基本信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广互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