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其果
2023年7月,徐某开私家车接“顺风车”订单时,没注意跟车距离,追尾了前方陈某正常驾驶的车辆。事故导致两辆车一前一后都有损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徐某为自己的车买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在保险期内。他按合同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部分赔付。理由是徐某私自用私家车接单运营,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风险。
双方协商无果,徐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共计4万余元。
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徐某是否改变了涉案车辆使用性质,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经法院调查,徐某在投保后注册成为三家顺风车平台的顺风车车主,共完成行程200余单,收入1万余元,且投保后一个月时间内车辆行驶里程已超5200公里,高于通常家用车辆同期行驶里程。
法院认为,徐某频繁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提供有偿载客服务,已经改变了原有的车辆使用性质,更接近于运营车辆。这种使用方式显著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里程和使用频率,从而导致车辆的事故风险显著增加,超出了非营运车辆的合理使用范围。
关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单等内容载明,被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不从事任何营业性活动,因使用性质变更导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已尽到相应提示说明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徐某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通知义务,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车辆用途,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需更改车辆用途,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避免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而遭遇拒赔,徒增经济损失。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李德军 陈自琪 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