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公司是一家小微民营企业。它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时,保险公司只给了一张空白的《投保单》让物流公司先盖章确认,并没有同时提供详细的保险条款。这份《投保单》上只写了“雇员死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除此以外没有提到任何免赔情况。
物流公司交完保费后,保险公司才把保险条款寄过来。条款中写明:如果员工出事已有工伤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只承担差额责任。
后来,物流公司一名员工因工死亡,公司与员工家属签了一份《赔偿协议》,承诺除了工伤保险赔偿外,本案涉及的保险金50万元也全部给家属。物流公司向家属支付50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时,保险公司却以“员工已获工伤保险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物流公司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50万元保险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流公司确认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并对赔付范围进行提示说明。缴费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与《投保单》不一致,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未提示说明赔付范围,应以投保单为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在物流公司实际赔付50万元后才主张物流公司无须在工伤保险之外承担责任并以此拒赔,属于不当免除自身责任,于法无据,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典型意义:保险公司应当客观介绍雇主责任险赔付范围,不得故意隐瞒其仅在工伤保险之外承担差额赔偿责任等免责条款诱导投保。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及赔偿时均未明确提示说明保险赔付范围,误导企业认为保险公司可全额赔付,且企业据此向雇员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有利于保障投保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企业投保时合理关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及免责事项。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全小晴 袁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