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3月10日晚间,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清远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措施》从鼓励合理住房消费、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预期、加快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支持“好房子”建设5方面,共推出27项措施。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8日。
购房并实际居住可落户
在鼓励合理住房消费方面,以套数认定时核减、购房即落户、子女统筹入学、换房退个税等政策刺激市场。
《措施》明确,对多子女家庭(二孩以上)、赡养老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优化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为了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有关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再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有关退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而购买本市一手商品住房并已实际入住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并已实际入住的,其适龄子女申请入读该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时,参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形,由各县(市、区)按相关招生入学政策统筹安排入读。
公积金结清贷款可再贷
在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方面,已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且已结清贷款的,在清远市没有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可再申请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在本市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含预售、现售),本人及配偶均可按实际缴付的除购房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以外的购房契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付金额且应在实际缴付完成后3年内提出申请。
购买新建一星级绿色建筑或新建装配式建筑的一手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上浮10%;购买新建二星及以上星级绿色建筑的一手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上浮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