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9月24日,在“8·28新政”发布近一个月后,北京正式发布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地方实施意见。
据官网披露,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本市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实施意见》明确了六方面政策措施。
全面加强预售管理。《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北京市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简称“新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还需出具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同时,《实施意见》明确,新项目申请预售的,其预售资金将全额、全过程监管,且在项目联合验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确保在途项目平稳过渡。针对在途项目分类施策,《实施意见》规定:一是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该类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二是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该类项目原则上按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各区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级部门备案后,在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三是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各区政府评估风险后,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有序实施现房销售。《实施意见》规定,2026年8月28日起,新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首次登记后,编制现房销售方案,向房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申请现房销售备案。同时《实施意见》明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
在现房销售过程中,《实施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一般收取不超过总房价款1%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推行主办银行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
完善商品住房信贷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本市统一执行个贷政策,即: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新快报记者注意到,在正式出台细则之前,北京已暂停多宗宅地挂牌出让。市场分析认为,在政策方向尚未明朗之前,房企拿地决策趋于谨慎,地方政府推地节奏也相应放缓,避免出让条件与新政要求出现冲突。北京短期内连续暂停宅地挂牌,正是这一观望情绪的集中体现。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总结来看,北京此次政策:一是定调严格,明确预售和现房改革方向;二是设置明显过渡期,已拿地项目影响不大,仍可按原模式执行;三是实施影响需要关注,尤其是按揭贷款发放推迟,既保护购房者权益,也对企业到位资金产生影响,要求开发贷做好支持;土地端延期不计利息,则减轻后续拿地压力,减少改革顾虑。整体看,北京政策对全国各地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后续会有更多城市出台相关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