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红牛商标侵权纠纷近期持续出现新的进展,这也让作为当事双方的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和华彬集团备受关注。据媒体报道,天丝继不久前公布吉林高院一审判决后,日前其又展示黑龙江高院的相关判决。
黑龙江高院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12日,黑龙江高院就天丝针对华彬实控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17】黑民初12号):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而在此前吉林高院的一审判决中,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结合此前多地法院的相关判决,华彬累计被判赔偿天丝经济损失约4.5亿元。不过有报道提及因为大部分案件均处于上诉阶段,目前华彬及相关方并没有进行实际赔付。华彬也对外公开表示,一审判决是未生效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
作为纠纷的一大焦点,双方在“红牛”商标许可使用期限究竟是20年还是50年上持续拉据。而在黑龙江高院的最新判决中,对“50年协议”是否与商标侵权有关进行了否定。该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394号判决已对“50年协议”进行了评判,且已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50年协议”不包含商标许可内容,即使“50年协议”被判定为有效,因合资公司系通过定期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商标使用权,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使用期限的情况下,合资公司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缺乏合理依据,属于侵权行为,“故‘50年协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不具有约束力。”
不过,在华彬的相关声明中其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是在中国唯一有权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合法主体。商标所有权为该协议签订时的重要目的,且为中国红牛多年来正常进行商业运营的基础,并非如上述黑龙江高院判决书所认为的与《50年协议书》无关。中国红牛对红牛商标的使用时间也早于天丝完成商标注册(1996年10月)及双方签订的任何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因此,中国红牛在《50年协议书》约定时间范围内始终享有红牛商标所有权,且与天丝授权许可无关。需要关注的是,针对广东深圳前海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的一审判决,天丝随后启动了上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