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今年5月底,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调解了一宗因情侣分手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经承办法官夏如发悉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情侣分手后明“算账”,法官诉前调解止纠纷
“我年龄也不小了,当初说好要结婚,你这一出国就没下文了,你应该给我支付精神损失费才对!”
“你这是不讲理,我们现在没打算结婚了,转过给你的钱理应要还给我啊!”
清溪法庭的调解室内,昔日恩爱的一对情侣对簿公堂。原来,小华和小美(均为化名)于2022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确认恋爱关系后,小华给了小美2.5万元见面礼金,没过几个月,小华因工作需要出国,双方因距离逐渐疏远,出现了感情裂隙,2023年10月,双方同意分手。
此后,小华要求小美返还见面礼金及恋爱期间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86988.66元,双方协商不成后,小华将小美诉至法院。
考虑此案为男女恋爱期间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并无其他冲突和矛盾,承办法官夏如发想尽量用调解的方式实现案结事了。
梳理案情后,夏如发第一时间在“退不退”和“退多少”的关键问题上,逐一对恋爱期间小华给小美转账及购买物品等产生的每笔费用进行定性及剖析,经过仔细计算,夏如发确认小美需要返还的礼金、大额亲情卡款项及转账金额等共计4.9万元。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小华和小美都坚持自己的立场不肯让步。小华认为小美应该全额退还4.9万元,小美却认为在感情中自己付出更多,小华应该给予一定补偿。
“彩礼是‘礼’,而非‘财’,如今你们已经分手,这4.9万元还是需要返还的,但大家曾是恋人,大可不必因此成为仇人,互相理解,好聚好散,也算给这段恋情画上句号。”
夏如发看到双方情绪激动,便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依法依理解决问题,同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在夏如发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对峙情绪渐渐得到缓和,最终,小华对金额自愿让步,小美当场转账返还男方3.3万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至此,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恋爱分手,彩礼及大额赠与需依法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的财物,如果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就被视为一般赠与,一旦送出,赠与人便不能随意要求受赠人返还。然而,如果赠与的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双方在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那么这样的赠与通常被视为双方对未来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期望的象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对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一方可以诉请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本案中,小华在恋爱期间向小美支付礼金2.5万元,同时赠与其他大额财物2.4万元,但最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实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规定,小华有权要求小美返还礼金及赠与的大额财物,但对于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或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一起吃饭、看电影、送小礼物等花费的钱,都不能被认定为彩礼,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许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