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林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伙同同案人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某汽车公司,并在多地设立经销商。
该汽车公司通过举办宣讲会等形式对外宣传:客户只需交纳购车本金2万元,再支付车价的30%作为首付就可以购买价值15万元以内的汽车,剩余车价的70%由某汽车公司按月支付,依次类推,投资4万元相应可以购买30万元的汽车。如客户不购买汽车则双倍返还本金。
该公司的优惠购车投资项目吸引了刘某关注,刘某与其签订投资合同并支付8万元投资款。待到约定提车的日期,该公司员工表示公司当前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再等两个月才能提车。两个月过去,刘某还是没有顺利提车。当刘某再次来到公司总部想要讨个说法时,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工作人员也失联,意识到自己被骗的刘某遂报警寻求帮助。
经查,该汽车公司以及林某账户接收刘某等消费者的投资款项424万余元,其中未返还金额340万余元。经核实,某汽车公司及其分公司均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之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林某退赔340万余元给各集资参与人。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吸收大量社会资金,导致资金流向脱离了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行为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开展,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往往集资规模大、集资参与人众多,资金兑付比例低,严重损害集资参与人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通过举办宣讲会等形式对外作出虚假承诺,在收取众多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后即转移至他处,致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通常会迅速转移或挥霍,集资参与人很难收回投资资金。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通常意味着高风险,投资者应保持理性,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莫被非法集资蒙蔽双眼,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黄法宣 李国文 许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