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底,陈甲与某水产店结算时,陈甲欠货款62.9万元,并出具欠条进行确认,承诺自2月起每月偿还3万元。
同年5月21日,陈甲及配偶陈乙(双方于2016年离婚)与陈丙(陈甲同胞兄弟)签订《借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对二人与陈丙发生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的转账及现金借款进行结算,确认二人向陈丙借款80万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归还,以涉案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由于陈甲未依约偿还货款,某水产店提起诉讼,生效判决判令陈甲限期偿还所欠货款及利息。但陈甲迟迟不履行义务,因此某水产店向执行法院申请拍卖登记在陈甲名下的涉案房产。
陈丙却依据前述合同,以陈甲未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2023年11月,某水产店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借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陈甲、陈丙就《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大部分以现金交付的主张,并没有提交证据加证明,对于结算方式、结算过程也没有合理说明,二人对是否有偿还约定借款的陈述前后矛盾。
其次,在《借款协议》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及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陈丙仍没有提出行使抵押权,不符合常理。
第三,陈甲怠于偿还所欠货款,却与陈丙对二人5年以来的借贷金额进行结算,并以其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并非在双方债权产生伊始即设立抵押权,属于明知自己负有大额债务未予清偿而作出导致对外偿债能力下降的行为,损害到某水产店的合法债权。
综上,《借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情形,遂一审判决确认无效,同时判令陈甲、陈丙共同办理涂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近亲属之间的借款并不鲜见,近亲属之间通过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来虚设债务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本案通过对借贷事实、抵押权行使情况、债务人清偿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依法辨识亲属间借贷事实的真伪,进而否定合同的效力,对为逃避债务而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在评判债务人此行为为道德所不允、法律所禁止的同时,引导债务人恪守“欠债还钱”的公序良俗及契约精神。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钟晓丹 魏碧湖 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