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了《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8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组织实施管道燃气改造,管道燃气经营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瓶装燃气经营储存要求,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者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如实记录用户姓名、气瓶使用地址、气瓶编码、安全检查等情况。经营者对其经营区域内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不得以交通不便、配送困难等为由拒绝供气。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内存储瓶装燃气。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分开存放,不得存放气液两相瓶装燃气。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得放置燃气气瓶。
“征求意见稿”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因燃气用户原因,燃气经营者未能入户安全检查连续超过二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报告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中止供气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用户。不能在工作日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的,应当根据用户需要提供工作日延时服务和周末、节假日错时服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采取中止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入户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入户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用户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羊城晚报(记者 柳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