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当前,部分企业在AI广告营销领域存在审核机制不完善、审核内容流于形式,个别企业为逐利滥用AI技术“编造”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加剧行业乱象,给广告监管执法带来新的挑战。
【基本案情】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短视频平台一店铺经营者使用“解决腰椎问题……告别腰椎疼痛”等含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销售保健食品“某软骨素钙片”,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深入调查发现,该网店经营者不仅使用大量含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宣传语销售保健食品,还使用AI软件自行制作了三条视频广告:一是“国内被黑得最惨的3位名人……第三位就是为了国人身体健康隐姓埋名数十年的清华女博士杨丽华,她研发的某软骨素钙片,拯救了无数有腰椎问题的患者”;二是“2025年将不再有腰椎问题 要让腰椎病从此滚出中国”;三是“一位清华女博士耗时8年研发的一款调腰护腰的良方 漂亮国甚至当初要花100亿美元收购”,并推送到短视频平台上,消费者通过点击视频中的链接即可跳转至其短视频平台店铺购买“某软骨素钙片”。
经查证,上述宣传用语及视频内容均为该经营者自行编造,视频广告中的人物、图片等均为AI生成,无任何事实依据,误导、欺骗消费者。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短视频平台网店经营者停止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效表述和虚假内容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万元。
【本案提示】
以案说法,在AI技术日益融入日常生活的背景下,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分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对广告经营者的提示
一是加强审核,保证内容真实性。《广告法》第4条明确禁止虚假广告。因此,AI生成的故事背景、数据、人物身份必须有可验证的真实依据,广告制作者在AI广告生成后必须加强审核,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二是AI广告必须“亮明身份”。《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9条要求广告具有可识别性,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示。因此,广告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对AI生成广告在播放页面进行显著标示。
三是AI不能“盗脸”,《民法典》第1019条禁止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肖像。AI生成的虚拟人若酷似真人(尤其是名人),或未经授权使用真人形象、声音,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因此,使用虚拟人设需确保形象为原创或已获完整授权,避免生成与明星、专家高度相似的“仿冒形象”。
四是特殊品类严禁“碰瓷”。《广告法》第46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必须经审查机关审查。因此,AI制作上述品类的广告也必须使用相关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原版素材,不得另行使用AI再次生成或擅自修改。
AI时代来临,“眼见”不再“为实”,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辨别AI广告的真实性,建议“一看二查三暂停,四问五存六共建”:
“一看”:查看广告画面角落是否有“AI生成”“虚拟形象”等小字标注。
“二查”:查验资质,查验特殊品类商品广告是否标注广告审批文号、查验店铺经营资质、查阅购买评价等。
“三暂停”:延迟决策,不要被AI视频广告生成的极具情绪渲染的场景、话术影响,进行交叉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四问”:善用目前的网络资源、平台、广州12345热线,问问其他人的使用体验和情况,问问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多个角度多个方向地去了解商品全貌,作出有利的选择。
“五存”:要保留好消费订单、交易快照、宣传视频等影像资料,日后如有需要维护自身权利,可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
“六共建”:鼓励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对违规AI广告、虚假夸大宣传等内容进行监督,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全民助力共建良好的宣传和营商环境。
采写 新快报记者李应华 通讯员刘蔚、尤腾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