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这些遗产继承方式,你知道吗?
一般而言,遗产的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时又存在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遗产的酌给制度等。这些遗产继承方式,你知道多少?这不,就有不少人还因此到对簿公堂阶段仍然一头雾水。
有实无名
●曾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未登记结婚
●对簿公堂法院认定女方配偶身份
白叔叔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
上世纪90年代初,离婚后的白叔叔由外省某市迁至广州开设私人诊所,女儿阿英则一直跟随前妻在外省某市生活。
90年代中期,白叔叔结识邵阿姨,二人逐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诊所。其间未登记结婚,也未生育子女。
为什么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邵阿姨表示,生活中白叔叔比较强势,自己也相对传统,他不提领证的事,自己也不好提起,但是自己年轻时曾跟白叔叔回老家办过酒席,也被列入了家谱,后来还经常以妻子的身份随白叔叔出席一些行业交流活动,身边朋友都清楚二人是夫妻关系。
日子就这样平静地流逝。
据阿英回忆,小时候母亲会在寒暑假送自己到广州与父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来参加工作、成了家,与父亲见面的次数越来越少了,大约两年见一次。因父亲在行业内小有名气,诊所经营得很好,所以自己也从未想过给父亲赡养费或生活费。
2021年9月,白叔叔病重,与邵阿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广州市天河区某2处商铺、1个车库以及外省某市某处住宅登记为白叔叔所有;广州市天河区某3间商铺和1处住宅登记为邵阿姨所有。2021年10月,白叔叔因病去世。
邵阿姨认为其与白叔叔之间构成事实婚姻,且二人先后在广州越秀、白云开设多家诊所。如今的经营成果离不开二人的共同打拼,故有权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遂将阿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白叔叔的不动产财产及现金存款362万余元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先析出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照邵阿姨与阿英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
阿英则不认可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她认为尽管邵阿姨长期照顾白叔叔,但邵阿姨名下已经有大量资产,其多年付出已经得到充分补偿,且白叔叔去世后,邵阿姨利用其保管被继承人银行卡的便利,分多次转出约168万元,她认为邵阿姨不应再争夺遗产。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邵阿姨与白叔叔共度人生二十余载,虽无夫妻名分,但二人情深已得到亲友公认。经营诊所期间,白叔叔负责治疗病患,邵阿姨从事辅助工作,与白叔叔共同创造了巨额财富,故二人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关爱、经济上相互供养,已经形成了相互扶养关系。
法院综合二人财产情况,依法判决邵阿姨对白叔叔名下的不动产可分得30%的份额,现金部分可分得25%的份额;被告阿英继承白叔叔70%的不动产份额和75%的现金财产份额,并驳回原告邵阿姨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邵阿姨已实质性地在被继承人身边处于配偶的地位,承担配偶的责任。因被继承人未立有效的遗嘱,邵阿姨的酌分遗产份额比例可比照、假设邵阿姨为被继承人“配偶”,将邵阿姨和被继承人的查明财产、遗产进行通盘考虑,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确定邵阿姨的分配数量,再予以适当调低份额。
法官提醒,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容易发生权益侵害的情形;老年人的同居关系更为脆弱,一方离世,还可能牵涉到双方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容易产生财产分配及遗产继承纠纷。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提出四点建议:要提前签订财产归属协议,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必要时提前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为保障后去世的一方的有稳定归宿,可以在不改变房产权属、不发生遗赠的前提下设立居住权;在保障好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双方均与对方子女建立友善的沟通关系。
人死债留
●子女通过公证形式放弃遗产继承
●法院判决继承者偿还本金150万
王某是一家饮料公司的唯一股东,因生意急需现金周转,向苏某借款200万元,剩余150万元未还王某便去世了。
在2009年,王某就与妻子离婚。王某去世后,其子女王甲、王乙和年近九十的父亲老王就是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后来王某的子女通过公证形式放弃了遗产继承。
为了追还欠款,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王、王甲、王乙归还王某所借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其子女认为,其已放弃了继承权利,应当无需再对王某的遗产承担任何义务。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老王在继承王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苏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老王、王甲、王乙应当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王某的遗产,并以遗产偿还债务。
王甲、王乙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华表示,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法缔结的民事协议,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同等保护。被继承人去世后,仍应以其遗产清偿其生前合法债务。其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在仅有的法定继承人由于年长等原因无力对遗产承担管理责任情况下,放弃遗产继承人若不负保管和协助清点被继承人遗产的责任,既不利于确保继承的顺利进行,也有碍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案中,判决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仍应承担保管和协助清点被继承人遗产的责任,避免了财产无人管理、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僵局,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具有引导意义,符合立法本意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司法的价值导向作用。
留条后路
●立遗嘱未给幼子留份额
●法院认定相应部分无效
2019年11月,丘某因病去世。其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其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其父亲继承。
丘某去世后,阿霞母子与丘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丰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小霖继承,继承后,小霖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丘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就此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必造成其生存危机。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丘某将其主要遗产指定由父亲继承,而丘某父母除丘某外,另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丘某母亲每月也有养老保险金,两人有足够生活来源,故分出一部分遗产给小霖既保障了小霖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丘某父母的养老利益。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