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文某驾驶车辆搭载同村村民邱某一同参加婚宴。
婚宴期间,自然少不了喝酒,文某也喝了一些。婚宴结束后,邱某决定搭乘文某车辆一同返回。
当文某驾车行驶到某乡镇一条村道时,交通事故发生了,车辆驶出了路外导致侧翻,文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邱某前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初步诊断为肋骨骨裂、多处软挫伤、陈旧性肺结核,检查治疗花费1353元。
于是,丰顺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文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事后,邱某将文某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
民法典虽然对好意同乘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本案驾驶人饮酒后仍驾驶车辆,此行为显然将原告置于严重危险之中,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邱某搭乘文某的车回家,在享受无偿帮助的同时,应当承担因接受无偿帮助而带来的风险。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文某饮酒的情况下,邱某不及时劝阻,主动置自身于危险状态,故应认定其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对文某酒后驾驶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适当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酌定邱某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遂判决文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邱某赔偿829.8元。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作为驾驶人,应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作为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双方应积极进行沟通协商,力争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以免“伤身又伤心”。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