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下午,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益海嘉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益海”)一审被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一案进行详细说明,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表示,“一审判决根本错误,广州益海将积极进行上诉,穷尽法律所赋予的全部途径和手段以澄清真相,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益。”
此前,金龙鱼11月19日公告,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责令广州益海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起诉书》认为,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安徽华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促使二人同意将约定的“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
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底,张利华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同时由云南惠嘉员工将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韩琦,由韩琦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起诉书》同时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云南惠嘉、张利华以及云南惠嘉员工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张利华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此,投资者提问“公司内控是否存在缺陷,导致被处罚。”益海嘉里董事兼财务总监陆玟妤解释,公司有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在三方中转业务合作期间,广州益海的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都是严格按照流程执行的。
房彦江向投资者说明,2008年到2014年,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货物存储于广州益海的累计约为90万吨。安徽华文早已经与云南惠嘉以虚假的单据出库完毕,这些虚假的出库单据并非云南惠嘉单方伪造的,而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一起伪造的。安徽华文为了掩盖货物已经出库的事实,并为了应付审计机构,安徽华文安排云南惠嘉伪造棕榈油尚未出库的虚假库存单30多份,欺骗上级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长达十几年。
他强调,棕榈油不可能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广州益海的罐容约为16万吨,并且广州益海还有自己使用的需求,可对外提供使用的罐容不足10万吨,安徽华文宣称有100多万吨棕榈油长期存储于广州益海,背离基本业务常识。
因此,金龙鱼表示,一审司法程序、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观点和事实依法均不能成立。广州益海此前亦就本案委托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