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能源公司与某加油站签订协议,约定由能源公司承包经营这个加油站,期限20年,每年承包费380万元。能源公司向加油站支付了500万元押金,并一直支付承包费到2023年1月。
后来,能源公司认为市场环境变化,加油站一直亏损,就向加油站方面提出,希望找其他公司接手承包,或者降低承包费。一来二去,双方协商不成功,能源公司便停止了加油站的经营,还把加油站钥匙退还给加油站,但加油站方面拒绝接收。
能源公司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而加油站则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要求能源公司继续支付承包费和违约金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长期履行的合同中,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且履行负担较重,无法通过强制履行有效解决问题,或强制履行将引发更多纠纷、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准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使双方尽快摆脱合同僵局,但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能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承包费及违约金755万元,加油站有权没收500万元押金。
典型意义:本案在一方不愿意继续经营且经营成本负担较重的情况下,准予违约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有效防止引发更多矛盾纠纷,避免资源浪费和损失进一步扩大,双方得以及时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各自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案处理体现了法院兼顾诚信、公平与效率原则,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导向。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全小晴 袁园
